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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指南

考试介绍 考试大纲 报名条件 报名时间 报名流程 考试时间 考试内容 合格标准 证书注册 政策法规

  考试介绍

  医师资格考试的性质是行业准入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从事医师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两级四类,即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两级,其区别在于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只能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执业,不能独立执业,但在乡镇的医疗、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疗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每级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四类。中医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其中,民族医又含蒙医、藏医、维医、傣医、朝医、壮医。截至目前,我国医师资格考试共有38种类别。

  医师资格考试分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实践技能考试由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统一命题,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医学综合笔试全部采用选择题并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由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承担国家一级的具体考试业务工作。

  医师实践技能考试采用三站式考试的方式。考区、考点按照《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实施方案》的要求设立实践技能考试基地,考生在实践技能考试基地依次通过“三站”接受实践技能的测试。每位考生必须在同一考试基地内完成全部考站的测试。

  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于9月中旬举行,具体时间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时间为准。执业医师考试时间为2天,分4个单元;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时间为1天,分2个单元,每单元均为两个半小时。

  医学综合笔试全部采用选择题形式。采用A型和B型题,共有A1、A2、A3、A4、B1五种题型。助理医师适当减少或不采用A3型题。医师资格考试总题量约为600题,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总题量为300题。

  考试大纲

  为适应临床实际工作需求的变化,自2013年起医师资格考试将启用第三版大纲,这也是医师资格考试大纲的第三次修订。

  根据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第18号),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中医(壮医)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以及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学综合笔试启用《医师资格考试大纲(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及中医部分类别)2013年版》。取消中医(含民族医)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考试大纲中的西医内科学内容,未涉及的中医部分类别医师资格考试仍执行现行大纲。

  附:

  2015年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大纲汇总

  报名条件

  报考人员应按本人试用期所从事的专业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毕业的报考人员,按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报考中医类别相应专业的医师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三)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注:1、报考中医类医师考生,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2、台湾、香港、澳门居民报考医师资格考试,请参阅《关于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自2014年3月18日公布施行,依据此规定“学历审核”内容如下:

  学历的有效证明是指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医学技术类、药学类、中药学类等医学相关专业,其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一)研究生学历

  1. 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在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临床实践或公共卫生实践,至当次医学综合笔试时累计实践时间满1年的,以符合条件的本科学历和专业,于在学期间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临床医学、眼视光医学、预防医学长学制学生在学期间已完成1年临床或公共卫生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临床或公共卫生实践的,以本科学历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

  2. 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在研究生毕业当年以研究生学历报考者,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提供学位证书等材料,证明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3. 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专业的学术学位(原“科学学位”)研究生,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1年的临床或公共卫生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的临床或公共卫生实践的,该研究生学历和学科作为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的依据。在研究生毕业当年报考者,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2015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其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 临床医学(护理学)学术学位研究生学历,或临床医学(护理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二)本科学历

  1. 五年及以上学制临床医学、麻醉学、精神医学、医学影像学、放射医学、眼视光医学(“眼视光学”仅限温州医科大学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医学检验(仅限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妇幼保健医学(仅限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2. 五年制的口腔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3. 五年制预防医学、妇幼保健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公共卫生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4. 五年及以上学制中医学、针灸推拿学、中西医临床医学、藏医学、蒙医学、维医学、傣医学、壮医学、哈萨克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5. 2009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6. 专升本医学本科毕业生,2015年9月1日以后升入本科的,其专业必须与专科专业相同或相近,其本科学历方可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三)高职(专科)学历

  1. 2005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经教育部同意设置的临床医学类专业(含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医骨伤、针灸推拿、蒙医学、藏医学、维医学等)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经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医学类专业(参照同期本科专业名称)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 经省级以上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举办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取得资格后限定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后,方可申请将执业地点变更至县级医疗机构。2014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不能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含教育部、原卫生部批准试办的初中起点5年制专科层次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含初中起点5年制专科层次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其专科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 2009年12月31日前入学的,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四)中职(中专)学历

  1. 2010年9月1日以后入学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设置并报教育部备案的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限定到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可到乡镇卫生院执业。

  2. 2000年9月25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取得资格后,限定到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可到乡镇卫生院执业。

  2011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除农村医学专业外,其他专业的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 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社区医学、预防医学、妇幼卫生、医学影像诊断、口腔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上述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 2006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7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5. 2006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医、民族医类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7年1月1日以后入学经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医、民族医类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2011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等中医类专业毕业生,取得资格后限定到基层医疗机构执业。

  6. 卫生职业高中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7. 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五)成人教育学历

  1. 2002年10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该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上述毕业生,如其入学前已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所学专业与取得医师资格类别一致的,可以以成人教育学历报考执业医师资格。除上述情形外,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高等教育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六)西医学习中医人员

  已获得临床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获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证书的,或者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有关规定跟师学习满3年并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相同级别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

  1.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应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有关规定。

  2.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医类医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其执业时间和取得成人高等教育学历时间符合规定的,可以报考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别相应的执业医师资格。

  (八)其他

  取得国外医学学历学位的中国大陆居民,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同时符合《执业医师法》及其有关文件规定的,可以按照本规定报考。

  特别说明:

  1.报考试用期截止日期及试用期证明有效期。

  (1)报名时考生应当提交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应届毕业生报名时应当提交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证明,并于当年8月31日前提交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考生报考时应当在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试用时间或累计(含多个机构)试用时间满1年。

  (2)现役军人必须持所在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方可报考。

  (3)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当年有效。

  2.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有效身份证件的详细说明:

  (1)中国大陆公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台港澳地区居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台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2)外籍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护照。

  3.临床医学专业能否报考中西医结合专业医师考试?

  已获得临床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获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证书的,或者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有关规定跟师学习满3年并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相同级别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4.口腔技术专业是否可以报考口腔医师?

  不可以,《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规定,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医学技术类、药学类、中药学类等医学相关专业,其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5.医师资格考试的类别和代码?

  点击查看:医师资格考试报考38个类别全称及代码

  报名时间

  2015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时间已经于3月份正式公布,具体时间如下:

  (1)网上报名时间:2015年3月11日9时—3月20日24时,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入口>>

  (2)现场报名时间:2015年3月23日—4月10日,具体以考点通知为准。2015医师资格考试现场确认时间|地点汇总

  报名流程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分为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步骤,2015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流程:

  一、网上报名

  步骤1、考生登陆国家医学考试网(www.nmec.org.cn),点击“网上报名”,进入报名系统。

  步骤2、参加报名前请先确认是否已注册,如果没有,请先点击“注册”按钮进行网上注册,注册成功后该用户名可用于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开放的所有考试报名(注意:注册成功后,用户名将不能被更改,请选择容易记忆的用户名并牢记该用户名和密码)。

  步骤3、用上一步骤中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并完善“个人信息”项下相关内容。

  步骤4、在“考试报名”项下进行报名信息填写。

  步骤5、报名完成后,打印《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成功通知单》。

  二、现场报名

  考生持所打印的《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成功通知单》及书面报名材料等,按照所在考点的具体要求,进行现场资格审核,考生在考点打印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后,办理交费手续(如所报考的考区开通了网上缴费功能,可在规定的缴费时间段内进行网上缴费)。

  重要提示:考生在审核现场应仔细核对、确认报名信息,签字确认后的报名信息一律不得更改。

  注:(1)2015年设哈萨克医考试(试点),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按有关规定报考。

  (2)2015年设傣医和朝医考试。

  2015医师资格考试现场确认时间|地点汇总

  考试时间

  医师资格考试分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时间一般在6-7月份,医师资格医学综合笔试考试时间一般在9-10月份。

  2015年医师资格考试时间:

  一、2015年医师实践技能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时间为2015年7月1日—7月15日。

  二、2015年医师医学综合笔试全国统一考试时间:执业医师为9月12、13日;助理医师为9月12日:

9月12日(星期六) 9月13日(星期日)
9:00-11:30 14:00-16:30 17:00-17:30 17:00-18:00 9:00-11:30 14:00-16:30
执业医师 第一单元 第二单元 —— —— 第三单元 第四单元
执业助理医师 第一单元 第二单元 —— —— —— ——
执业助理医师(乡镇) 第一单元 第二单元 —— —— —— ——
执业医师(军队) 第一单元 第二单元 —— 军事医学 第三单元 第四单元
执业助理医师(军队) 第一单元 第二单元 军事医学 —— —— ——

  考试内容

  一、技能考试

  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具体组织形式和内容分别以《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实施方案》和《医师资格考试大纲》为依据。实践技能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助理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基本技能的考试。

  实践技能考试采用三站式考试的方式。考区、考点按照《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实施方案》的要求设立实践技能考试基地,考生在实践技能考试基地依次通过“三站”接受实践技能的测试。每位考生必须在同一考试基地内完成全部考站的测试。

  考生持《医师资格实践技能准考证》应考,并根据准考证上所注携带必需物品(如本人有效身份证、工作服、口罩、帽子以及口腔类所需的离体牙等)和着装要求(公共卫生类的考生请勿穿裙装和高跟鞋参加考试)。考试基地设候考厅,考生在候考厅等待考试,等待考试过程中不得外出,不得使用任何通讯工具。考试基地设考试引导员,负责引导考生进入每个考站。

  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总分为100分,60分合格。

  (一)西医类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内容与方式

  (二)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内容与方式

  二、综合笔试

  (一)西医类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方案及内容

  西医类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测试内容、考试形式以原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审定颁布的《医师资格考试大纲》为依据。

  西医类各专业考试笔试方式及内容:临床执业医师/助理医师,口腔执业医师/助理医师,公共卫生执业医师/助理医师。

  (二)中医类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方案及内容

  中医类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内容、考试形式以原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审定颁布的《医师资格考试大纲(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为依据。

  中医类各专业考试笔试方式及内容:中医、民族医执业医师,中医、民族医执业助理医师,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

  自2010年开始,现役军人(包括军队、武警现役人员及公安部所属的边防、消防和警卫现役人员,不包括军事单位聘用的地方人员)报考医师资格的,无论报考临床、中医、口腔还是公共卫生类别,除参加所报考类别的正常考试内容外,医学综合笔试还须增考军事医学内容。军事医学考试内容单独增设一个单元,执业助理医师增考军事医学考试内容题量为40道,总分为10分;执业医师增考题量为80道,总分为20分。考试内容以原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颁布的《医师资格考试大纲(军事医学2013年版)》为依据,复习指导用书可参考部队系统内部发行的《医师资格考试军事医学应试指南》。

  附:医学综合笔试考试题型

  医学综合笔试全部采用选择题形式。各类选择题均由题干和选项两部分组成。题干是试题的主体,可由一段短语、问句或不完全的陈述句组成,也可由一段病例、图表、照片或其它临床资料来表示;选项由可供选择的词组或短句组成,也称备选答案。

  医师资格考试采用A型和B型题,共有A1、 A2、 A3、 A4、 B1五种题型。医师资格考试总题量约为600题,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总题量为300题。

  注:西医类医师资格考试综合笔试共有A1、 A2、 A3、 A4、 B1五种题型。

  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医学综合笔试共有A1、A2、B1三种题型。

  民族医医师资格医学综合笔试共有A1、A2、B1三种题型。

  A1 型题(单句型最佳选择题):每一道试题下面有A、B、C、D、E五个备选答案,请从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A2 型题(病例摘要型最佳选择题):每一道试题是以一个小案例出现的,其下面都有A、B、C、D、E五个备选答案,请从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B1 型题(标准配伍题):提供若干组试题,每组试题共用在试题前列出的A、B、C、D、E五个备选答案,从中选择一个与问题关系最密切的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某个备选答案可能被选择一次、多次或不被选择。

  A3 型题(病例组型最佳选择题):提供若干个案例,每个案例下设若干道试题。根据案例所提供的信息,在每一道试题下面的A、B、C、D、E五个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A4 型题(病例串型最佳选择题):以下提供若干个案例,每个案例下设若干道试题。请根据案例所提供的信息,在每一道试题下面的A、B、C、D、E五个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有的试题中提供了与病例相关的辅助或假定信息,要根据该题提供的信息来回答问题,这些信息不一定与病例中的具体病人有关。

  附:医师资格考试综合笔试题型举例

  通过标准

  医师资格考试的合格线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并于每年的12月间向社会公告。2014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合格分数线公布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

  2014医师资格考试成绩查询入口>>>

  2014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合格线分数线(执业医师综合笔试满分为600分,助理医师综合笔试满分为300分):

  临床执业医师 363临床执业助理医师 176

  口腔执业医师 359口腔执业助理医师 178

  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348公共卫生执业助理医师 143

  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医师 351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助理医师 182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中医执业医师 351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中医执业助理医师 182

  具有规定学历的蒙医执业医师 298具有规定学历的蒙医执业助理医师 131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蒙医执业医师 298师承或确有专长的蒙医执业助理医师 131

  具有规定学历的藏医执业医师 346具有规定学历的藏医执业助理医师 150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藏医执业医师 346师承或确有专长的藏医执业助理医师 150

  具有规定学历的维医执业医师 383具有规定学历的维医执业助理医师 176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维医执业医师 383师承或确有专长的维医执业助理医师 176

  具有规定学历的壮医执业医师 272具有规定学历的壮医执业助理医师 120

  具有规定学历的哈萨克医执业医师 191具有规定学历的哈萨克医执业助理医师 94

  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 365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 180

  证书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相关政策法规参考文献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2007年《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

  关于开展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台湾地区居民和获得国外医学学历的中国大陆居民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规定

  《关于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批准部分学校试办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教育的通知》(教高厅〔2004〕15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卫生保健专业、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及执业注册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67号)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高职高专医学教育有关信息的通知(卫办医函〔2008〕179号)

医师实践技能报考指南

考试介绍 考试大纲 报名条件 报名时间 报名方式 考试时间 考试形式 合格标准

  考试介绍

  医师资格考试的性质是行业准入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从事医师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医师资格考试分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

  实践技能考试采用三站式考试的方式,考区设有实践技能考试基地,根据考试内容设置若干考站,考生依次通过考站接受实践技能的测试。每位考生必须在同一考试基地的考站进行测试。

  考试大纲

  一、临床类:

  实践技能考试重点考查考生动手操作能力和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包括职业素质、病史采集、体格检查、基本操作、辅助检查以及病例分析六部分。

  本大纲自2013年起使用。

  二、口腔类:

  实践技能考试重点考查考生动手操作能力和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包括职业素养、基本诊疗技术、临床综合思辨能力(病史采集和病例分析)三部分。

  本大纲自2013年起使用。

  三、公卫类:

  实践技能考试重点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分析和解决公共卫生及其相关临床医学问题的能力。包括公共卫生职业素质、临床基本技能、公共卫生案例分析以及公共卫生基本操作技能四个部分。

  四、中医类:

  实践技能考试重点考查考生动手操作能力和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包括中医辨证论治、中医技术操作技能、中医常见病证以及部分西医临床技能操作能力测试等内容。

  附:2014年医师实践技能考试大纲

  报名条件

  报考人员应按本人试用期所从事的专业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毕业的报考人员,按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报考中医类别相应专业的医师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自2014年3月18日公布施行,依据此规定“学历审核”内容如下:

  学历的有效证明是指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医学技术类、药学类、中药学类等医学相关专业,其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一)研究生学历

  1. 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在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临床实践或公共卫生实践,至当次医学综合笔试时累计实践时间满1年的,以符合条件的本科学历和专业,于在学期间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临床医学、眼视光医学、预防医学长学制学生在学期间已完成1年临床或公共卫生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临床或公共卫生实践的,以本科学历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

  2. 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在研究生毕业当年以研究生学历报考者,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提供学位证书等材料,证明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3. 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专业的学术学位(原“科学学位”)研究生,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1年的临床或公共卫生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的临床或公共卫生实践的,该研究生学历和学科作为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的依据。在研究生毕业当年报考者,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2015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其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 临床医学(护理学)学术学位研究生学历,或临床医学(护理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二)本科学历

  1. 五年及以上学制临床医学、麻醉学、精神医学、医学影像学、放射医学、眼视光医学(“眼视光学”仅限温州医科大学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医学检验(仅限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妇幼保健医学(仅限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2. 五年制的口腔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3. 五年制预防医学、妇幼保健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公共卫生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4. 五年及以上学制中医学、针灸推拿学、中西医临床医学、藏医学、蒙医学、维医学、傣医学、壮医学、哈萨克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5. 2009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6. 专升本医学本科毕业生,2015年9月1日以后升入本科的,其专业必须与专科专业相同或相近,其本科学历方可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三)高职(专科)学历

  1. 2005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经教育部同意设置的临床医学类专业(含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医骨伤、针灸推拿、蒙医学、藏医学、维医学等)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经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医学类专业(参照同期本科专业名称)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 经省级以上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举办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取得资格后限定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后,方可申请将执业地点变更至县级医疗机构。2014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不能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含教育部、原卫生部批准试办的初中起点5年制专科层次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含初中起点5年制专科层次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其专科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 2009年12月31日前入学的,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四)中职(中专)学历

  1. 2010年9月1日以后入学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设置并报教育部备案的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限定到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可到乡镇卫生院执业。

  2. 2000年9月25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取得资格后,限定到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可到乡镇卫生院执业。

  2011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除农村医学专业外,其他专业的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 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社区医学、预防医学、妇幼卫生、医学影像诊断、口腔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上述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 2006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7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5. 2006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医、民族医类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7年1月1日以后入学经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医、民族医类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2011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等中医类专业毕业生,取得资格后限定到基层医疗机构执业。

  6. 卫生职业高中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7. 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五)成人教育学历

  1. 2002年10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该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上述毕业生,如其入学前已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所学专业与取得医师资格类别一致的,可以以成人教育学历报考执业医师资格。除上述情形外,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高等教育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六)西医学习中医人员

  已获得临床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获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证书的,或者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有关规定跟师学习满3年并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相同级别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

  1.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应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有关规定。

  2.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医类医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其执业时间和取得成人高等教育学历时间符合规定的,可以报考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别相应的执业医师资格。

  (八)其他

  取得国外医学学历学位的中国大陆居民,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同时符合《执业医师法》及其有关文件规定的,可以按照本规定报考。

  补充说明:

  1.报考试用期截止日期及试用期证明有效期。

  (1)报名时考生应当提交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应届毕业生报名时应当提交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证明,并于当年8月31日前提交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考生报考时应当在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试用时间或累计(含多个机构)试用时间满1年。

  (2)现役军人必须持所在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方可报考。

  (3)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当年有效。

  2.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有效身份证件的详细说明:

  (1)中国大陆公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台港澳地区居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台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2)外籍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护照。

  附:关于印发《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的通知

  报名时间

  2015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时间,具体时间如下:

  (1)网上报名时间:2015年3月11日9时—3月20日24时,具体事宜可咨询报名所在地考点办公室。

  (2)现场报名时间:2014年3月23日—4月10日,具体以考点通知为准。

  报名方式

  一、网上报名

  步骤1、考生登陆国家医学考试网(http://www.nmec.org.cn/),点击“网上报名”,再进入“点击开始报名”,填报个人报名信息,并设置密码用来登录查看或修改个人信息。考生确认、保存报名信息后,系统提示“报名成功”。

  步骤2、考生可以在网报截止前,凭借个人“证件编号”及密码,登录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查询、修改个人报名信息。

  步骤3、考生确认填报信息无误后,可以打印《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二、现场报名

  考生持所打印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按照所在考点的具体要求,进行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核,提交书面报名材料(如身份证、毕业证书等),交费,拍照(或导入数码照片),并确认个人报名信息。

  注:2014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中香港非大陆学历考生现场审核地点为深圳;澳门非大陆学历考生现场审核地点为珠海;台湾非大陆学历考生可按照就近和自愿的原则,在大陆任何一个考点进行现场审核。

  考试时间

  医师资格考试分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临床执业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时间一般在6-7月份,医师资格医学综合笔试考试时间一般在9-10月份。

  2015年医师实践技能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时间为2015年7月1日—7月15日。

  考试形式

  实践技能考试重点考查考生动手操作能力和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包括职业素质、病史采集、病例分析、体格检查、基本操作和辅助检查六部分。

  一、考试机构或组织

  (一)考试机构或组织的基本要求

  承担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机构或组织,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符合:

  1.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应根据考试内容设置若干考站,具备实践技能考试条件,便于管理;

  2.考试机构或组织应设候考室,并必须明示考生须知、考试流程图和考站分布图等;

  3.考试机构或组织须设考试引导员,负责引导考生进入每个考站和传递考生评分册,保证考试秩序和纪律。

  (二)考试机构或组织器材配置

  1.临床类:

  (1)一般器械:听诊器、血压计、手套、叩诊锤、手电筒、压舌板、眼底镜、皮尺、棉签、手术衣、隔离衣、消毒器具、换药包、扩创包、棉垫、绷带、夹板、缝合用垫枕、三角巾、吸氧设备、导尿管、胃管、担架、硬板、穿刺包、吸痰器、心内注射器和针头等;

  (2)医学教学模拟人,需符合体检、换药、穿刺、导尿、吸氧、插导管、心肺复苏等操作需要;

  (3)简易呼吸器、电除颤设备、多媒体计算机、耳机、投影仪、分规。

  2.口腔类:

  (1)一般器械:一次性口腔器械盒(含口镜、探针、镊子、器械盘)、手套、消毒器具及消毒液、洗手设施(含流动水、肥皂、擦手纸巾/消毒毛巾)、消毒敷料(包括大棉球、纱卷)、1%碘酊、3%双氧水、酒精灯、灯架、注射器、听诊器、血压计、吸氧设备;

  (2)口腔设备及专用器械和物品:口腔综合治疗台、颅骨/仿生头模型及下颌骨模型;钻针(含裂钻、球钻)、15#扩大器/根管锉、金属口镜/银汞充填器、牙胶棒/冰棒、手用洁治器(含直角形、大镰刀形、弯镰刀形、牛角形)、牙周探针、印模材、托盘、调刀、调碗;正常离体磨牙;牙髓活力测试结果报告单、X线片(牙片及正常全口曲面断层片)及读片灯箱、实验室检验结果报告单。

  (3)医学教学模拟人,需符合吸氧、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按压等操作需要。

  (4)计算机多媒体演示:计算机、打印机。

  3.公共卫生类:

  (1)一般器械:听诊器、血压计、手套、叩诊锤、手电筒、皮尺、棉签、隔离衣;

  (2)医学教学模拟人,需符合体检、吸氧、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按压等操作需要;

  (3)多媒体计算机;

  (4)公共卫生专用配备器材:余氯比色计;微小气候测定仪;噪声测定仪;紫外线强度测定仪;一氧化碳测定仪;二氧化碳测定仪;显微镜;照度计;喷雾消毒器;X射线测定仪;以上仪器使用时所需条件和配套器材:如光源、噪声源、电源、接线板等;消毒剂配制有关试剂和器材;三角板、圆规、铅笔、橡皮、半对数纸、坐标纸、草稿纸。

  二、考试实施

  (一)考试实施的基本要求

  1.实践技能考试采用多站测试的方式,考生依次通过考站接受实践技能的测试。考点根据考试机构或组织的设置规模,合理安排考生的考试时间;

  2.考点在准考证上注明考生应携带的物品(如身份证明(军官证、护照)、工作服、口罩、帽子以及口腔类所需的离体牙等),并提前10天通告考生;

  3.考生持“准考证”应考,考试机构或组织要严格把关,考前认真核对考生准考证和身份证明,并对应试者所提交的试用期一年的实践材料进行审核;

  4.每位考生必须在同一考试机构或组织进行测试;

  5. 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过程中,不得对人体进行创伤性操作;

  6. 在体格检查和基本操作采用2名考生相互操作时,要男女考生分开,并至少为女考生安排1名女考官。

  (二)考官

  担任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考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四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同一考试机构或组织的各考站的考官原则上不能来自同一单位(医院)。

  三、考试方式及内容

  实践技能考试采用三站式考试的方式。考区、考点按照《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实施方案》的要求设立实践技能考试基地,考生在实践技能考试基地依次通过“三站”接受实践技能的测试。每位考生必须在同一考试基地内完成全部考站的测试。

  考生持《医师资格实践技能准考证》应考,并根据准考证上所注携带必需物品(如本人有效身份证、工作服、口罩、帽子以及口腔类所需的离体牙等)和着装要求(公共卫生类的考生请勿穿裙装和高跟鞋参加考试)。考试基地设候考厅,考生在候考厅等待考试,等待考试过程中不得外出,不得使用任何通讯工具。考试基地设考试引导员,负责引导考生进入每个考站。

  (一)西医类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内容与方式

  1、临床类

  第一考站:

  (1)考试内容:病史采集和病例分析。

  (2)考试方法:纸笔考试。

  第二考站:

  (1)考试内容:体格检查和基本操作技能。

  (2)考试方法:体格检查采用考生互相操作或考生在被检查者身体上进行操作;基本操作考试方法采用在医学教学模拟人或医用模块等设备上进行操作,考官在操作后提出相关问题。

  第三考站:

  (1)考试内容:心肺听诊、影像(X线、CT)诊断、心电图诊断和医德医风。执业助理医师增加颅脑CT影像诊断考试内容。

  (2)考试方式:多媒体考试,考生在计算机上根据题目要求进行作答。

  2、口腔类

  第一考站:

  (1)考试内容:无菌操作、一般检查、职业素质以及特殊检查。

  (2)考试方法:现场操作并如实填写口腔检查表。

  第二考站:

  (1)考试内容:口腔基本操作技能和临床基本急救技术。

  (2)考试方法:口腔基本操作技能考试方法由考生在口腔专用模型、自带的离体磨牙上现场操作,或主考官指定2名考生互相操作。基本急救技术考试方法由考生对模拟人操作或2名考生互相操作。

  第三考站:

  (1)考试内容:病史采集、病例分析、医德医风和辅助检查结果的判读(牙髓测验、X 线检查、实验室检验)。

  (2)考试方法:病史采集和病例分析考试方法采用计算机阅题,口述作答。医德医风和辅助检查结果判读的考试方法采用多媒体考试,考生在计算机上根据试题要求进行作答。

  3、公共卫生类

  考试采用三站式考试方式,测试时间共60分钟,均采用随机抽取试题的应试方法。

  1. 第一考站(1)考试内容:临床基本操作技能。

  (2)考试方法:采用考生随机抽取试题、在模拟人上操作的方式进行考试,考生需完成3项临床基本操作。

  2. 第二考站(1)考试内容:公共卫生案例分析。

  (2)考试方法:考生应试2个公共卫生案例分析,口试回答问题。

  3. 第三考站(1)考试内容:公共卫生基本操作技能,包括现场检测、样品采集、卫生处理和个人防护技能。

  (2)考试方法:采用考生随机抽取试题,现场操作的方式进行考试,考生需完成2项操作,1项为现场检测或样品采集操作,另1项为卫生处理或个人防护操作。

  (二)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内容与方式

  1、考试内容

  第一站考试:辨证论治

  提供一个病例资料,要求考生依据所提供的中医四诊等临床资料,进行中医辨证分析(病因、病机、病位、病性等),类证鉴别(仅限中医执业考生),完成中医诊断、治法、方剂名称、具体的药物处方(药物,剂量、煎服法等),针对病情,提出中医预防、调护方面的措施与注意事项;中西医结合考生还要完成西医诊断依据、西医疾病诊断、鉴别诊断及西医诊疗计划等测试内容。

  注:辨证论治考试评分项目的设置,根据每年命题情况合理调整。

  第二站考试:基本操作

  (1)中医临床技术操作;

  (2)西医内科体格检查(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不测试此项目);

  (3)西医临床技术操作(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不测试此项目)。

  第三站考试:临床答辩

  (1)中医临床问题答辩

  测试中医问诊技术有关问题;

  测试其他中医临床问题。

  (2)西医临床问题答辩

  测试西医临床问题(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不测试此项目)。

  (3)辅助检查结果临床判读(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不测试此项目)

  2、考试方式

  考生在指定考试地点分别随机抽取题号后完成各站考试。

  第一站考试:辨证论治

  在统一的答题卡上完成书面辨证论治。

  第二站考试:基本操作

  (1)中医临床技术操作

  针灸穴位体表定位:同性别考生相互操作;

  针灸、拔罐、推拿等临床技术操作:叙述并现场实际操作;

  中医望、闻、切诊技术的操作:叙述或现场实际操作。

  (2)西医内科体格检查:由同性别考生相互操作;

  (3)西医基本操作:叙述并现场实际操作。

  第三站考试:临床答辩

  依据考生随机抽取的试题,现场问答所测试的问题。

  中医临床问题答辩:现场口试;

  西医临床问题答辩:现场口试;

  辅助检查结果临床判读:现场口试。

  3、考试题量

  辨证论治:1道试题;

  基本操作:4道试题(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3道试题);

  临床答辩:4道试题。

  通过标准

  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总分值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者才能参考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2015年执业医师技能考试成绩查询入口已于7月18日正式开通,要查询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成绩的考生可点击以下链接凭借姓名、身份证号及准考证号查询2015年医师资格技能操作考试成绩。

  2015年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成绩查询入口>>

临床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指南

考试介绍 考试大纲 报名条件 报名时间 报名流程 考试时间 考试内容 合格标准 证书注册 政策法规

  考试介绍

  医师资格考试的性质是行业准入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从事医师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

  临床执业医师实践技能考试采用三站式考试的方式。考区、考点按照《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实施方案》的要求设立实践技能考试基地,考生在实践技能考试基地依次通过“三站”接受实践技能的测试。每位考生必须在同一考试基地内完成全部考站的测试。

  临床执业医师医学综合笔试考试于9月中旬举行,具体时间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时间为准。临床执业医师考试时间为2天,分4个单元,每单元均为两个半小时。

  临床执业医师医学综合笔试全部采用选择题形式。采用A型和B型题,共有A1、A2、A3、A4、B1五种题型,临床执业医师考试总题量约为600题。

  考试大纲

  根据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第18号),2013年起临床执业医师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启用《医师资格考试大纲(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及中医部分类别)2013年版》。

  一、实践技能考试大纲

  临床执业医师实践技能考试重点考查考生的动手操作能力和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包括职业素质、病史采集、病例分析、体格检查、基本操作和辅助检查六部分。

  附:2015年临床执业医师实践技能考试大纲

  二、综合笔试考试大纲

  临床执业医师综合笔试大纲打破原大纲按传统学科划分的模式,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和工作场景,将考核的内容与知识点重新归纳整合为基础医学综合、医学人文综合、预防医学综合和临床医学综合四大部分。

  本大纲自2013年起使用。

  报名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报考医师资格考试,请参阅《关于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自2014年3月18日公布施行,依据此规定“学历审核”内容如下:

  学历的有效证明是指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医学技术类、药学类、中药学类等医学相关专业,其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一)研究生学历

  1.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在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临床实践,至当次医学综合笔试时累计实践时间满1年的,以符合条件的本科学历和专业,于在学期间报考临床类别医师资格。

  临床医学、眼视光医学长学制学生在学期间已完成1年临床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临床实践的,以本科学历报考临床类别医师资格。

  2.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在研究生毕业当年以研究生学历报考者,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提供学位证书等材料,证明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3.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临床医学专业的学术学位(原“科学学位”)研究生,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1年的临床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的临床实践的,该研究生学历和学科作为报考临床类别医师资格的依据。在研究生毕业当年报考者,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2015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其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临床医学(护理学)学术学位研究生学历,或临床医学(护理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二)本科学历

  1. 五年及以上学制临床医学、麻醉学、精神医学、医学影像学、放射医学、眼视光医学(“眼视光学”仅限温州医科大学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医学检验(仅限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妇幼保健医学(仅限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2.2009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3.专升本医学本科毕业生,2015年9月1日以后升入本科的,其专业必须与专科专业相同或相近,其本科学历方可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三)高职(专科)学历

  1.2005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经教育部同意设置的临床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经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医学类专业(参照同期本科专业名称)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经省级以上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举办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取得资格后限定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后,方可申请将执业地点变更至县级医疗机构。2014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不能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2009年12月31日前入学的,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四)中职(中专)学历

  1.2010年9月1日以后入学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设置并报教育部备案的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限定到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可到乡镇卫生院执业。

  2.2000年9月25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取得资格后,限定到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可到乡镇卫生院执业。

  2011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除农村医学专业外,其他专业的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社区医学、预防医学、妇幼卫生、医学影像诊断、口腔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上述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卫生职业高中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5.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五)成人教育学历

  1.2002年10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该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上述毕业生,如其入学前已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所学专业与取得医师资格类别一致的,可以以成人教育学历报考执业医师资格。除上述情形外,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高等教育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六)其他

  取得国外医学学历学位的中国大陆居民,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同时符合《执业医师法》及其有关文件规定的,可以按照本规定报考。

  特别说明:

  1.临床医学专业能否报考中西医结合专业医师考试?

  已获得临床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获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证书的,或者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有关规定跟师学习满3年并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相同级别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2.报考试用期截止日期及试用期证明有效期。

  (1)报名时考生应当提交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应届毕业生报名时应当提交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证明,并于当年8月31日前提交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考生报考时应当在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试用时间或累计(含多个机构)试用时间满1年。

  (2)现役军人必须持所在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方可报考。

  (3)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当年有效。

  3.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有效身份证件的详细说明:

  (1)中国大陆公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台港澳地区居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台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2)外籍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护照。

  附:关于印发《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的通知

  报名时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报名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步,报名方式分别如下:

  一、网上报名

  步骤1、考生登陆国家医学考试网(www.nmec.org.cn),点击“网上报名”,进入报名系统。

  步骤2、参加报名前请先确认是否已注册,如果没有,请先点击“注册”按钮进行网上注册,注册成功后该用户名可用于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开放的所有考试报名(注意:注册成功后,用户名将不能被更改,请选择容易记忆的用户名并牢记该用户名和密码)。

  步骤3、用上一步骤中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并完善“个人信息”项下相关内容。

  步骤4、在“考试报名”项下进行报名信息填写。

  步骤5、报名完成后,打印《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成功通知单》。

更多临床执业医师报名相关问题,点击查看>>

  二、现场报名

  考生持所打印的《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成功通知单》及书面报名材料等,按照所在考点的具体要求,进行现场资格审核,考生在考点打印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后,办理交费手续(如所报考的考区开通了网上缴费功能,可在规定的缴费时间段内进行网上缴费)。

  重要提示:考生在审核现场应仔细核对、确认报名信息,签字确认后的报名信息一律不得更改。

  2015临床执业医师考试现场确认时间|地点汇总

  报名流程

医师资格考试分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临床执业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时间一般在6-7月份,临床执业医师医学综合笔试考试时间一般在9-10月份。

  2015年临床执业医师考试时间:

  一、2015年临床执业医师实践技能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时间为2015年7月1日—7月15日。

  二、2015年临床执业医师医学综合笔试全国统一考试时间为9月12、13日:

日 期 时 间 临床执业医师科目
9月12日(星期六)  上午9:00—11:30  第一单元
 下午14:00—16:30  第二单元
9月13日(星期日)  上午9:00—11:30  第三单元
 下午14:00—16:30  第四单元

 注:2015年军队考生加试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军事医学内容的考试时间为9月12日17:00-18:00。

  2015年临床执业医师笔试考试准考证打印入口已经于8月24日正式开通,点击进入>>

  考试时间

  一、考试机构或组织

  (一)考试机构或组织的基本要求承担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机构或组织,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号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符合:

  1.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应根据考试内容设置若干考站,具备实践技能考试条件,便于管理;

  2.考试机构或组织应设候考室,并必须明示考生须知、考试流程图和考站分布图等;

  3.考试机构或组织须设考试引导员,负责引导考生进入每个考站和传递考生评分册,保证考试秩序和纪律。

  (二)考试机构或组织器材配置

  临床类:

  (1)一般器械:听诊器、血压计、手套、叩诊锤、手电筒、压舌板、眼底镜、皮尺、棉签、手术衣、隔离衣、消毒器具、换药包、扩创包、棉垫、绷带、夹板、缝合用垫枕、三角巾、吸氧设备、导尿管、胃管、担架、硬板、穿刺包、吸痰器、心内注射器和针头等;

  (2)医学教学模拟人,需符合体检、换药、穿刺、导尿、吸氧、插导管、心肺复苏等操作需要;

  (3)简易呼吸器、电除颤设备、多媒体计算机、耳机、投影仪、分规。

  二、考试实施

  (一)考试实施的基本要求

  1.实践技能考试采用三站式考试的方式,考生依次通过考站接受实践技能的测试。考点根据考试机构或组织的设置规模,合理安排考生的考试时间;

  2.考点在准考证上注明考生应携带的物品(如身份证明(军官证、护照)、工作服、口罩、帽子以及口腔类所需的离体牙等),并提前10天通告考生;

  3.考生持“准考证”应考,考试机构或组织要严格把关,考前认真核对考生准考证和身份证明,并对应试者所提交的试用期一年的实践材料进行审核;

  4.每位考生必须在同一考试机构或组织进行测试;

  5.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总分值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

  6.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过程中,不得对人体进行创伤性操作;

  7.在体格检查和基本操作采用2名考生相互操作时,要男女考生分开,并至少为女考生安排1名女考官。

  (二)考官

  担任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考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号第四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同一考试机构或组织的各考站的考官原则上不能来自同一单位(医院)。

  (三)考试内容及考试方式

  第一考站:

  (1)考试内容:病史采集和病例分析。

  (2)考试方法:纸笔考试。

  第二考站:

  (1)考试内容:体格检查和基本操作技能。

  (2)考试方法:体格检查采用考生互相操作或考生在被检查者身体上进行操作;基本操作考试方法采用在医学教学模拟人或医用模块等设备上进行操作,考官在操作后提出相关问题。

  第三考站:

  (1)考试内容:心肺听诊、影像(X线、CT)诊断、心电图诊断和医德医风。

  (2)考试方式:多媒体考试,考生在计算机上根据题目要求进行作答。

  (四)考试时间与各站分数

考 站 考试项目 分 值(分) 考试时间(分钟)
第一站 病史采集 15 37 11 26
病例分析 22 15
第二站 体格检查 20 40 13 24
基本操作技能 20 11
第三站 心肺听诊 试题1 4 23 15
试题2 4
影像(X线、CT) 试题1 2
试题2 2
试题3 2
心电图 试题1 3
试题2 4
  医德医风 2
合 计   100 65

  注: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附:2015年临床执业医师实践技能考试大纲

  考试内容

  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测试内容、考试形式以原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审定颁布的《医师资格考试大纲》为依据。临床执业医师医学综合笔试考试方案及内容见下表:

科目类别 临床执业医师
比例 科目
基础医学综合 13.33% 生理学、生物化学、病理学、药理学、医学微生物学、医学免疫学
医学人文综合 6.67% 卫生法规、医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学
临床医学综合 75% 内科学(含传染病学)、外科学、妇产科学、儿科学、神经病学、精神病学
预防医学综合 5% 预防医学

  注: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批准,自2010年开始,现役军人(包括军队、武警现役人员及公安部所属的边防、消防和警卫现役人员,不包括军事单位聘用的地方人员)报考临床执业医师资格考试,除参加所报考类别的正常考试内容外,医学综合笔试还须增考军事医学内容。军事医学考试内容单独增设一个单元,临床执业医师增考题量为80道,总分为20分。考试内容以原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颁布的《医师资格考试大纲(军事医学2013年版)》为依据,复习指导用书可参考部队系统内部发行的《医师资格考试军事医学应试指南》。

  合格标准

  医师资格考试的合格线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并于每年的12月间向社会公告。2014年临床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合格分数线公布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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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2014年临床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合格线分数线(临床执业医师综合笔试满分为600分):
  2014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363分
  2013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356分
  2012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360分
  2011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356分
  2010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351分
  2009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345分
  2008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359分
  2007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350分
  2006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360分
  2005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335分
  2004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328分
  2003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302分
  2002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302分
  2001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334分
  2000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305分
  1999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320分

  证书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中医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指南

考试介绍 考试大纲 报名条件 报名时间 报名流程 考试时间 考试内容 合格标准 证书注册 政策法规

  考试介绍

  中医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性质是行业准入考试,是评价申请中医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从事医师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中医执业医师考试分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

  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两级,每级分为中医专业、中西医结合专业、民族医专业三类,目前民族医专业中开考的有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其中,民族医又含蒙医、藏医、维医、傣医、朝医、壮医等民族医专业。

  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参考人员复杂,类别繁多,报考类别共有31个。

  卫生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以及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四部委局共同成立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全国医师资格考试,负责研究制定四个类别医师资格考试的共性政策;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和实际操作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考试大纲

  根据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第18号),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学综合笔试启用《医师资格考试大纲(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及中医部分类别)2013年版》。取消中医(含民族医)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考试大纲中的西医内科学内容,未涉及的中医部分类别医师资格考试仍执行现行大纲。 

注意:
  (1)2015年设哈萨克医考试(试点),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按有关规定报考。
  (2)2015年设傣医和朝医考试。

  报名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参加中医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分为三类,一类是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高中等中医药院校毕业生;一类是国家认可的以师承方式学习的人员;一类是符合报名条件的外籍人员和台港澳居民。

  (一)具有规定学历的学生

  1、具有高等学校中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毕业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2、在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中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中等专业学校中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可以参加中医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3、七年制中医学临床硕士和八年制毕业生在学习期间有相当于大学本科的一年生产实习和一年以上严格的临床实践训练的,以及中医学专业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已具有一年以上的临床实践训练的,可以申请在毕业当年申请参加中医执业医师考试;

  4、中医类别专业的毕业生不能报考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考试。

  (二)师承和确有专长考生

  1、《执业医师法》颁布以前的人员

  (1)在1998年6月26日前已经县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学人员,经过资格考核可以申请参加考试,1999年和2000年未申请参加资格考核的除外;

  (2)在1998年6月26日前已经地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审定为确有专长并经县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人员,经过资格考核可以申请参加考试,1999年和2000年未申请参加资格考核的除外。

  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

  2、《执业医师法》颁布以后的人员

  (1)师承人员申请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需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同等学历;具有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的师承关系合同和《出师合格证书》;连续跟师学习满三年,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出师后需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二年;申请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出师后需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指导老师必须具有医学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临床工作二十年以上;

  (2)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应具备;从事乡村医生工作十年以上,并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确认医术有专长;

  (3)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工作满五年的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

  (三)外籍人员和台港澳居民

  1、 外籍人员;

  (1)取得我国中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并在提供外籍人员在中国中医学专业学历教育的高等中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实习满一年的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参加考试;

  (2)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同我国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

  2、 台港澳居民:

  (1)台湾居民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和外籍人员条件一样;

  (2)取得内地中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后,在内地三级中医医院不间断实习满一年并经考核合格。获得香港和澳门合法行医权并在香港和澳门执照行医一年以上的港澳居民,可以申请参加考试;

  (3)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同内地硕士和博士研究生;

  (4)香港居民取得香港中文大学和香港浸会大学中医专业本科学历,并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后,在内地三级中医院不间断实习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后,或在香港执照行医一年以上的;澳门居民取得澳门科技大学中医专业本科学历,并取得澳门合法行医权后,在内地三级中医医不间断实习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后,或在澳门执照行医一年以上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自2014年3月18日公布施行,依据此规定“学历审核”内容如下:

  学历的有效证明是指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医学技术类、药学类、中药学类等医学相关专业,其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一)研究生学历

  1. 中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在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临床实践,至当次医学综合笔试时累计实践时间满1年的,以符合条件的本科学历和专业,于在学期间报考中医类别医师资格。

  中医学长学制学生在学期间已完成1年临床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临床实践的,以本科学历报考中医类别医师资格。

  2. 中医学学位研究生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在研究生毕业当年以研究生学历报考者,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提供学位证书等材料,证明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3. 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医学、民族医学专业的学术学位(原“科学学位”)研究生,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1年的临床或公共卫生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的临床或公共卫生实践的,该研究生学历和学科作为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的依据。在研究生毕业当年报考者,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2015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其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二)本科学历

  1. 五年及以上学制中医学、针灸推拿学、中西医临床医学、藏医学、蒙医学、维医学、傣医学、壮医学、哈萨克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2. 2009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3. 专升本医学本科毕业生,2015年9月1日以后升入本科的,其专业必须与专科专业相同或相近,其本科学历方可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三)高职(专科)学历

  1. 2005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经教育部同意设置的临床医学类专业(含中医学、中医骨伤、针灸推拿、蒙医学、藏医学、维医学等)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经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医学类专业(参照同期本科专业名称)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 经省级以上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举办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取得资格后限定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后,方可申请将执业地点变更至县级医疗机构。2014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不能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 2009年12月31日前入学的,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四)中职(中专)学历

  1. 2006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医、民族医类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7年1月1日以后入学经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医、民族医类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2011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等中医类专业毕业生,取得资格后限定到基层医疗机构执业。

  2. 卫生职业高中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 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五)成人教育学历

  1. 2002年10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该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上述毕业生,如其入学前已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所学专业与取得医师资格类别一致的,可以以成人教育学历报考执业医师资格。除上述情形外,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高等教育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六)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

  1.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应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有关规定。

  2.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医类医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其执业时间和取得成人高等教育学历时间符合规定的,可以报考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别相应的执业医师资格。

  (七)其他

  取得国外医学学历学位的中国大陆居民,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同时符合《执业医师法》及其有关文件规定的,可以按照本规定报考。

  特别说明:

  1.报考试用期截止日期及试用期证明有效期。

  (1)报名时考生应当提交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应届毕业生报名时应当提交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证明,并于当年8月31日前提交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考生报考时应当在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试用时间或累计(含多个机构)试用时间满1年。

  (2)现役军人必须持所在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方可报考。

  (3)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当年有效。

  2.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有效身份证件的详细说明:

  (1)中国大陆公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台港澳地区居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台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2)外籍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护照。

  注: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其考试办法另行制定。

  附:关于印发《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的通知

  报名时间

  2015年中医执业医师考试报名时间如下:

  (1)网上报名时间:2015年3月11日9时—3月20日24时,中医执业医师考试网上报名入口>>

  (2)现场报名时间:2015年3月23日—4月10日,具体以考点通知为准。2015中医执业医师考试现场确认时间|地点汇总

  报名流程

中医执业医师考试报名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步,报名方式分别如下:

  一、网上报名

  步骤1、考生登陆国家医学考试网(www.nmec.org.cn),点击“网上报名”,进入报名系统。

  步骤2、参加报名前请先确认是否已注册,如果没有,请先点击“注册”按钮进行网上注册,注册成功后该用户名可用于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开放的所有考试报名(注意:注册成功后,用户名将不能被更改,请选择容易记忆的用户名并牢记该用户名和密码)。

  步骤3、用上一步骤中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并完善“个人信息”项下相关内容。

  步骤4、在“考试报名”项下进行报名信息填写。

  步骤5、报名完成后,打印《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成功通知单》。

  二、现场报名

  考生持所打印的《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成功通知单》及书面报名材料等,按照所在考点的具体要求,进行现场资格审核,考生在考点打印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后,办理交费手续(如所报考的考区开通了网上缴费功能,可在规定的缴费时间段内进行网上缴费)。

  重要提示:考生在审核现场应仔细核对、确认报名信息,签字确认后的报名信息一律不得更改。

  注:(1)2015年设哈萨克医考试(试点),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按有关规定报考。

    (2)2015年设傣医和朝医考试。

  2015中医执业医师考试现场确认时间|地点汇总

  考试时间

  医师资格考试分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中医执业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时间一般在6-7月份,中医执业医师医学综合笔试考试时间一般在9-10月份。

  2015年中医执业医师考试时间:

  一、2015年中医执业医师实践技能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时间为2015年7月1日—7月15日。

  二、2015年中医执业医师医学综合笔试全国统一考试时间为9月12、13日:

日期 时间 中医执业医师
9月12日(星期六) 上午9:00—11:30 第一单元
下午14:00—16:30 第二单元
9月13日(星期日) 上午9:00—11:30 第三单元
下午14:00—16:30 第四单元

注:2015年军队考生加试中医执业医师考试军事医学内容的考试时间为9月12日17:00-18:00。

  2015年中医执业医师笔试考试准考证打印入口已经于8月24日正式开通,点击进入>>

  考试内容

  技能考试

  一、考试基地基本要求

  承担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考点,其下设的实践技能考试基地标准除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符合:

  (一)根据考试内容设置若干个考站,具备实践技能考试实施条件,便于管理。

  (二)醒目位置张贴考生须知和考站分布图等有关内容。

  (三)设置考生候考区,方便考生等候参加考试。

  

(四)有符合条件的保密室,以存放试卷与其他保密资料。

  (五)配备引导员,负责引导考生进入每个考站,维护考试秩序和纪律。

  二、考试基地器材配置

  (一)一般器械

  听诊器、台式血压计(水银)、温度计、叩诊锤、压舌板(一次性)、手电筒、消毒手套、消毒器具、消毒液、消毒棉球(纱布)、消毒棉签、液体石蜡、75%和95%酒精棉球、2%碘酒棉球、消毒滑石粉、胶布、读片灯箱、检查床、硬板、担架、直尺、皮尺、镊子、大头针、屏风、污物桶等。

  (二)专用设备和器械

  脉诊垫、毫针(0.5寸、1.0寸、1.5寸、2.0寸、2.5寸)、三棱针、皮肤针、皮内针;大、中、小型号拔火罐;艾绒、艾条、火柴;推拿巾、绷带或三角巾、小夹板;手术衣、隔离衣;换药包、止血钳;吸痰器、吸痰管;穿刺包(腰穿、胸穿、骨穿、腹穿);导尿包、胃管;吸氧设备。

  (三)符合操作要求的多用途医学教学模拟人。

  (四)心电图检查单、X线片、实验室检查结果报告单等。

  (五)实施考试所需的其他器材。随着考试手段的不断改进,将引进声光电模拟,以及微机人机对话等科学方法,须配备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

  三、考试实施

  (一)考试内容

  1.第一站:辨证论治

  提供一个病例资料,要求考生依据所提供的中医四诊等临床资料,进行中医辨证分析(病因、病机、病位、病性等),类证鉴别(仅限中医执业考生),完成中医诊断、治法、方剂名称、具体的药物处方(药物,剂量、煎服法等),针对病情,提出中医预防、调护方面的措施与注意事项;中西医结合考生还要完成西医诊断依据、西医疾病诊断、鉴别诊断及西医诊疗计划等测试内容。

  注:辨证论治考试评分项目的设置,根据每年命题情况合理调整。

  2.第二站:基本操作

  中医临床技术操作;

  西医内科体格检查(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不测试此项目);

  西医临床技术操作(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不测试此项目)。

  3.第三站:临床答辩

  (1)中医临床问题答辩;

  测试中医问诊技术有关问题;

  测试其他中医临床问题。

  (2)西医临床问题答辩

  测试西医临床问题(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不测试此项目);

  (3)辅助检查结果临床判读(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不测试此项目)。

  (二)考试方式

  考生在指定考试地点分别随机抽取题号后完成各站考试。

  第一站考试:辨证论治

  在统一的答题卡上完成书面辨证论治。

  第二站考试:基本操作

  (1)中医临床技术操作

  针灸穴位体表定位:同性别考生相互操作;

  针灸、拔罐、推拿等临床技术操作:叙述并现场实际操作;

  中医望、闻、切诊技术的操作:叙述或现场实际操作。

  (2)西医内科体格检查:由同性别考生相互操作;

  (3)西医基本操作:叙述并现场实际操作。

  第三站考试:临床答辩

  依据考生随机抽取的试题,现场问答所测试的问题。

  中医临床问题答辩:现场口试;

  西医临床问题答辩:现场口试;

  辅助检查结果临床判读:现场口试。

  (三)考试题量

  辨证论治:1道试题;

  基本操作:4道试题(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3道试题);

  临床答辩:4道试题。

  (四)合格标准

  每考生必须完成1~3站考试;

  考试总分为100分,达到60分为考试合格。

  附:中医医师资格实践技能各站考试项目设置与有关内容一览表

站次 具有规定学历人员
(中医执业、助理)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
(中医执业、助理)
中西医结合人员
(执业、助理)
考试
内容
考试
分数
考试
方法
考试
时间
考试
内容
考试
分数
考试
方法
考试
时间
考试
内容
考试
分数
考试
方法
考试
时间
一 辨证论治 40 笔试 60分钟 辨证论治 40 笔试 60分钟 辨证论治 40 笔试 60分钟
二 中医操作 10 实际操作 15分钟 中医操作 10 实际操作 15分钟 中医操作 10 实际操作 15分钟
中医操作 10 中医操作 10 体格检查 5 考生互查
中医操作 10
体格检查 5 考生互查 体格检查 // 体格检查 5
西医操作 5 实际操作 西医操作 // 西医操作 5 实际操作
三 中医问诊答辩 8 现场口试 15分钟 中医问诊答辩 8 现场口试 15分钟 中医问诊答辩 10 现场口试 15分钟
中医答辩 8 中医答辩 8 中医答辩 10
中医答辩 8
双重诊断答辩 8 中医答辩 6 西医答辩 8
西医答辩或
临床判读
6 西医答辩或
临床判读
// 临床判读 7

  注: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综合笔试

  1.考试范围

  中医类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内容、考试形式以原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审定颁布的《医师资格考试大纲(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为依据。中医执业医师医学综合笔试考试方案及内容见下表:

科目类别 考试对象 考试科目
中医(民族医)基础 中医(民族医)临床 现代诊疗技术及综合 科目数

中医执业医师

具有规定学历执业医师 中医基础理论(含中医经典著作内容)、中医诊断学(含中医经典著作内容)、中药学、方剂学 中医内科学、中医外科学、中医妇科学、中医儿科学、针灸学 内科学、诊断学基础、传染病学、医学伦理学、卫生法规 14
师承和确有专长执业医师 中医基础理论(含中医经典著作内容)、中医诊断学(含中医经典著作内容)、中药学、方剂学 中医内科学、中医外科学、中医妇科学、中医儿科学、针灸学 诊断学基础、传染病学、医学伦理学、卫生法规 13

注:1.自2010年开始,取消中医(含民族医)中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考试中的西医内容。

    2.增设壮医、朝医和傣医考试,其中壮医考试自2010年开始每年举行一次,朝医和傣医考试自2011年开始逢单数年进行。

    3.为适应临床实际工作需求的变化,2013年医师资格考试将启用新大纲,这也是医师资格考试大纲的第三次修订。

    4.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批准,自2010年开始,现役军人(包括军队、武警现役人员及公安部所属的边防、消防和警卫现役人员,不包括军事单位聘用的地方人员)报考中医执业医师资格考试,除参加所报考类别的正常考试内容外,医学综合笔试还须增考军事医学内容。军事医学考试内容单独增设一个单元,中医执业医师增考题量为80道,总分为20分。考试内容以原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颁布的《医师资格考试大纲(军事医学2013年版)》为依据,复习指导用书可参考部队系统内部发行的《医师资格考试军事医学应试指南》。

  2.考试题型

  中医类别医学综合笔试全部采用客观选择题,包括A1型题、A2型题、B1型题。A1型题是单句型最佳选择题,A2型题是病例摘要型最佳选择题,B1型题是标准配伍题。

  (1)A型题:又称最佳选择题或单项选择题。每道试题由一个题干(即问题)与A、B、C、D、E 5个备选答案(即选项)组成,题干在前,5个备选答案在后。5个备选答案中只有一项是最佳选择(即正确答案),其余4项为干扰答案。答题时,须按题干要求,从5个备选答案中选择1项作为正确答案。A型题采用为A1型题、A2型题2种题型。

  A1型题(单句型最佳选择题):题干以论述题形式出现,或为叙述式,或为否定式。答题时,要求在5个备选答案中肯定或否定1项,作为正确答案。

  例1.治疗下痢,属“通因通用”法的方剂是 答案:D

  A.葛根黄芩黄连汤

  B.大承气汤

  C.白头翁汤

  D.芍药汤

  E.黄连解毒汤

  A2型题(病例摘要型最佳选择题):以1个简要的病例作为题干,后面是与题干有关的A、B、C、D、E共5个备选答案。答题时,要求从中选择1项作为正确答案。

  例2.患者下痢不止,色暗不鲜,便脓血,赤白相兼,里急后重,日久不愈。腹痛喜温,小便短赤,舌苔淡白,脉沉迟。治疗应首选的方剂是 答案:C

  A.白头翁汤

  B.木香槟榔丸

  C.桃花汤

  D.四神丸

  E.真人养脏汤

  (2)B型题:又称配伍题,目前采用B1型题。

  B1型题(标准配伍题):每道试题由A、B、C、D、E 5个备选答案与2个或2个以上的题干组成,5个备选答案在前,题干在后。答题时,要求为每个题干选择1项作为正确答案。每个备选答案可以选用1次或1次以上;也可以1次也不选用。为了试卷的规范化及分数计算的统一性,命题时要求B1型题一律用2个题干。

  例5.

  A.午后发热

  B.傍晚发热

  C.潮热骨蒸

  D.身热夜甚

  E.夜热早凉

  1.清骨散证的热型是 答案:C

  2.清营汤证的热型是 答案:D

  合格标准

  医师资格考试的合格线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并于每年的12月间向社会公告。2014年中医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合格线分数线公布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

  2014中医执业医师考试成绩查询入口>>>

  2014年中医执业医师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合格线分数线(中医执业医师综合笔试满分为600分):

  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医师分数线:351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中医执业医师分数线:351

  具有规定学历的蒙医执业医师:298

  师承或确有专长蒙医执业医师:298

  具有规定学历的藏医执业医师:346

  师承或确有专长藏医执业医师:346

  具有规定学历的维医执业医师:383

  师承或确有专长维医执业医师:383

  具有规定学历的哈萨克医执业医师:191

  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壮医)专业执业医师:272

  证书注册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中医医师经注册取得由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保健活动。

  (一)注册条件

  凡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的,均可以申请中医医师执业注册。未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不能从事医疗活动。

  (二)主管部门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是中医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三)注册程序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中医医师,要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获得中医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的,还要提交有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以及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健康状况不适宜或不能胜任医疗、保健业务工作的等,不予注册。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的,以及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要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需到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或组织,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四)变更和注销注册

  中医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要到注册主管部,变更注册手续。

  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受刑事处罚的;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不合格的,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由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以及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将被执业注册主管部门予以注销注册。

中西医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指南

考试介绍 考试大纲 报名条件 报名时间 报名流程 考试时间 考试内容 合格标准 证书注册 政策法规

  考试介绍

  医师资格考试的性质是行业准入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从事医师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考试分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

  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实践技能考试采用三站式考试的方式。考区、考点按照《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实施方案》的要求设立实践技能考试基地,考生在实践技能考试基地依次通过“三站”接受实践技能的测试。每位考生必须在同一考试基地内完成全部考站的测试。

  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医学综合笔试考试于9月中旬举行,具体时间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时间为准。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考试时间为2天,分4个单元,每单元均为两个半小时。

  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医学综合笔试全部采用选择题形式。采用A型和B型题,共有A1、A2、A3、A4、B1五种题型,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考试总题量约为600题。

  考试大纲

  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第18号),2013年起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医学综合笔试启用《医师资格考试大纲(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及中医部分类别)2013年版》。

  报名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参加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高中等中医药院校毕业生;一类是符合报名条件的外籍人员和台港澳居民。

  (一)具有规定学历的学生

  1、具有高等学校中西医结合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毕业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申请参加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2、在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中西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中等专业学校中西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可以参加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3、七年制中西医学临床硕士和八年制毕业生在学习期间有相当于大学本科的一年生产实习和一年以上严格的临床实践训练的,以及中西医学专业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已具有一年以上的临床实践训练的,可以申请在毕业当年申请参加中西医医师考试;

  4、中西医类别专业的毕业生不能报考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考试。

  (二)外籍人员和台港澳居民

  1、 外籍人员;

  (1)取得我国中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并在提供外籍人员在中国中医学专业学历教育的高等中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实习满一年的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参加考试;

  (2)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同我国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

  2、 台港澳居民:

  (1)台湾居民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和外籍人员条件一样;

  (2)取得内地中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后,在内地三级中医医院不间断实习满一年并经考核合格。或得香港和澳门合法行医权并在香港和澳门执照行医一年以上的港澳居民,可以申请参加考试;

  (3)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同内地硕士和博士研究生;

  (4)香港居民取得香港中文大学和香港浸会大学中医专业本科学历,并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后,在内地三级中医医院不间断实习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后,或在香港执照行医一年以上的;澳门居民取得澳门科技大学中医专业本科学历,并取得澳门合法行医权后,在内地三级中医医院不间断实习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后,或在澳门执照行医一年以上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自2014年3月18日公布施行,依据此规定“学历审核”内容如下:

  学历的有效证明是指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医学技术类、药学类、中药学类等医学相关专业,其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一)研究生学历

  1. 中西医结合专业学位研究生,在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临床实践,至当次医学综合笔试时累计实践时间满1年的,以符合条件的本科学历和专业,于在学期间报考中西医类别医师资格。

  中西医结合临床医学长学制学生在学期间已完成1年临床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临床实践的,以本科学历报考中西医类别医师资格。

  2. 中西医结合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作为报考中西医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在研究生毕业当年以研究生学历报考者,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提供学位证书等材料,证明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3. 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西医结合医学专业的学术学位(原“科学学位”)研究生,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1年的临床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的临床实践的,该研究生学历和学科作为报考中西医类别医师资格的依据。在研究生毕业当年报考者,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2015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其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二)本科学历

  1. 五年及以上学制中医学、针灸推拿学、中西医临床医学、藏医学、蒙医学、维医学、傣医学、壮医学、哈萨克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2. 2009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3. 专升本医学本科毕业生,2015年9月1日以后升入本科的,其专业必须与专科专业相同或相近,其本科学历方可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三)高职(专科)学历

  1. 经省级以上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举办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取得资格后限定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后,方可申请将执业地点变更至县级医疗机构。2014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不能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含教育部、原卫生部批准试办的初中起点5年制专科层次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含初中起点5年制专科层次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其专科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 2009年12月31日前入学的,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四)中职(中专)学历

  1. 2006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7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 卫生职业高中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 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五)成人教育学历

  1. 2002年10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该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上述毕业生,如其入学前已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所学专业与取得医师资格类别一致的,可以以成人教育学历报考执业医师资格。除上述情形外,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高等教育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六)其他

  取得国外医学学历学位的中国大陆居民,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同时符合《执业医师法》及其有关文件规定的,可以按照本规定报考。

  特别说明:

  1.临床医学专业能否报考中西医结合专业医师考试?

  已获得临床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获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证书的,或者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有关规定跟师学习满3年并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相同级别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2.报考试用期截止日期及试用期证明有效期。

  (1)报名时考生应当提交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应届毕业生报名时应当提交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证明,并于当年8月31日前提交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考生报考时应当在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试用时间或累计(含多个机构)试用时间满1年。

  (2)现役军人必须持所在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方可报考。

  (3)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当年有效。

  3.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有效身份证件的详细说明:

  (1)中国大陆公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台港澳地区居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台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2)外籍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护照。

  注: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其考试办法另行制定。

  附:关于印发《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的通知

  报名时间

  中西医执业医师考试报名时间一般是在每年3月份-4月份左右,2016年中西医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时间暂未公布,请参考2015年中西医执业医师考试报名时间如下:

  (1)网上报名时间:2015年3月11日9时—3月20日24时,中西医执业医师考试网上报名入口>>

  (2)现场报名时间:2015年3月23日—4月10日,具体以考点通知为准。2015中西医执业医师考试现场确认时间|地点汇总

  报名流程

  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考试报名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步,2016年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考试报名流程暂未公布,请参考2015年中西医执业医师考试报名流程:

  一、网上报名

  步骤1、考生登陆国家医学考试网(www.nmec.org.cn),点击“网上报名”,进入报名系统。

  步骤2、参加报名前请先确认是否已注册,如果没有,请先点击“注册”按钮进行网上注册,注册成功后该用户名可用于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开放的所有考试报名(注意:注册成功后,用户名将不能被更改,请选择容易记忆的用户名并牢记该用户名和密码)。

  步骤3、用上一步骤中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并完善“个人信息”项下相关内容。

  步骤4、在“考试报名”项下进行报名信息填写。

  步骤5、报名完成后,打印《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成功通知单》。

  二、现场报名

  考生持所打印的《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成功通知单》及书面报名材料等,按照所在考点的具体要求,进行现场资格审核,考生在考点打印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后,办理交费手续(如所报考的考区开通了网上缴费功能,可在规定的缴费时间段内进行网上缴费)。

  重要提示:考生在审核现场应仔细核对、确认报名信息,签字确认后的报名信息一律不得更改。

  2015中西医执业医师考试现场确认时间|地点汇总

  考试时间

  医师资格考试分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中西医执业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时间一般在6-7月份,中西医执业医师医学综合笔试考试时间一般在9-10月份。

  2016年中西医执业医师考试时间暂未公布,请参考2015年中西医执业医师考试时间:

  一、2015年中西医执业医师实践技能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时间为2015年7月1日—7月15日。

  二、2015年中西医执业医师医学综合笔试全国统一考试时间为9月12、13日:

日期 时间 中西医执业医师
9月12日(星期六) 上午9:00—11:30 第一单元
下午14:00—16:30 第二单元
9月13日(星期日) 上午9:00—11:30 第三单元
下午14:00—16:30 第四单元

  注:2015年军队考生加试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考试军事医学内容的考试时间为9月12日17:00-18:00。

  中西医执业医师笔试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一般是在考前1周-2周左右,2016年中西医执业医师笔试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暂未公布,请参考2015年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笔试考试准考证打印入口于8月24日开通。

  考试内容

  技能考试

(一)考试基地基本要求

  承担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考点,其下设的实践技能考试基地标准除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符合:

  1.根据考试内容设置若干个考站,具备实践技能考试实施条件,便于管理。

  2.醒目位置张贴考生须知和考站分布图等有关内容。   3.设置考生候考区,方便考生等候参加考试。   4.有符合条件的保密室,以存放试卷与其他保密资料。   5.配备引导员,负责引导考生进入每个考站,维护考试秩序和纪律。   (二)考试基地器材配置   1.一般器械   听诊器、台式血压计(水银)、温度计、叩诊锤、压舌板(一次性)、手电筒、消毒手套、消毒器具、消毒液、消毒棉球(纱布)、消毒棉签、液体石蜡、75%和95%酒精棉球、2%碘酒棉球、消毒滑石粉、胶布、读片灯箱、检查床、硬板、担架、直尺、皮尺、镊子、大头针、屏风、污物桶等。   2.专用设备和器械   脉诊垫、毫针(0.5寸、1.0寸、1.5寸、2.0寸、2.5寸)、三棱针、皮肤针、皮内针;大、中、小型号拔火罐;艾绒、艾条、火柴;推拿巾、绷带或三角巾、小夹板;手术衣、隔离衣;换药包、止血钳;吸痰器、吸痰管;穿刺包(腰穿、胸穿、骨穿、腹穿);导尿包、胃管;吸氧设备。   3.符合操作要求的多用途医学教学模拟人。   4.心电图检查单、X线片、实验室检查结果报告单等。   5.实施考试所需的其他器材。随着考试手段的不断改进,将引进声光电模拟,以及微机人机对话等科学方法,须配备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   (三)考试内容与方式   1、考试内容   第一站考试:辨证论治   提供一个病例资料,要求考生依据所提供的中医四诊等临床资料,进行中医辨证分析(病因、病机、病位、病性等),类证鉴别(仅限中医执业考生),完成中医诊断、治法、方剂名称、具体的药物处方(药物,剂量、煎服法等),针对病情,提出中医预防、调护方面的措施与注意事项;中西医结合考生还要完成西医诊断依据、西医疾病诊断、鉴别诊断及西医诊疗计划等测试内容。   注:辨证论治考试评分项目的设置,根据每年命题情况合理调整。   第二站考试:基本操作   (1)中医临床技术操作;   (2)西医内科体格检查(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不测试此项目);   (3)西医临床技术操作(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不测试此项目)。   第三站考试:临床答辩   (1)中医临床问题答辩   测试中医问诊技术有关问题;   测试其他中医临床问题。   (2)西医临床问题答辩   测试西医临床问题。   (3)辅助检查结果临床判读   2、考试方式   考生在指定考试地点分别随机抽取题号后完成各站考试。   第一站考试:辨证论治   在统一的答题卡上完成书面辨证论治。   第二站考试:基本操作   (1)中医临床技术操作   针灸穴位体表定位:同性别考生相互操作;   针灸、拔罐、推拿等临床技术操作:叙述并现场实际操作;   中医望、闻、切诊技术的操作:叙述或现场实际操作。   (2)西医内科体格检查:由同性别考生相互操作;   (3)西医基本操作:叙述并现场实际操作。   第三站考试:临床答辩   依据考生随机抽取的试题,现场问答所测试的问题。   中医临床问题答辩:现场口试;   西医临床问题答辩:现场口试;   辅助检查结果临床判读:现场口试。   3、考试题量   辨证论治:1道试题;   基本操作:4道试题;   临床答辩:4道试题。   4、考试分数   总计100分。其中:   第一站考试:40分;   第二站考试:25分   第三站考试:35分   5、考试时间   总计90分钟。其中:   第一站考试:60分钟;   第二站考试:15分钟;   第三站考试:15分钟。   6、合格标准   每考生必须完成1~3站考试;   考试总分为100分,达到60分为考试合格。   附: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实践技能各站考试项目设置与有关内容一览表   注: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口腔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指南

考试介绍 考试大纲 报名条件 报名时间 报名流程 考试时间 考试内容 合格标准 证书注册 政策法规

  考试介绍

医师资格考试的性质是行业准入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从事医师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口腔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分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

  口腔执业助理医师实践技能考试采用三站式考试的方式。考区、考点按照《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实施方案》的要求设立实践技能考试基地,考生在实践技能考试基地依次通过“三站”接受实践技能的测试。每位考生必须在同一考试基地内完成全部考站的测试。

  口腔执业助理医师医学综合笔试考试于9月中旬举行,具体时间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时间为准。口腔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时间为1天,分2个单元,每单元均为两个半小时。

  口腔执业助理医师医学综合笔试全部采用选择题形式。采用A型和B型题,共有A1、A2、A3、A4、B1五种题型。口腔助理医师适当减少或不采用A3型题,口腔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总题量为300题。

  考试大纲

  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第18号),2013年起口腔执业助理医师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启用《医师资格考试大纲(口腔、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及中医部分类别)2013年版》。

  一、实践技能考试大纲

  实践技能考试重点考查考生动手操作能力和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包括病史采集与病例分析、口腔检查基本技能、基本操作技能、基本急救技术、基本诊断技术和辅助检查结果的判读、医德医风实例考核六部分。

  附:2016年口腔助理医师实践技能考试大纲

  二、综合笔试考试大纲

  综合笔试大纲打破原大纲按传统学科划分的模式,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和工作场景,将考核的内容与知识点重新归纳整合为基础医学综合、医学人文综合、预防医学综合和口腔临床医学综合四部分。

  本大纲自2013年起使用。

  附:2016年口腔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大纲汇总

  报名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口腔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口腔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报考医师资格考试,请参阅《关于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自2014年3月18日公布施行,依据此规定“学历审核”内容如下:

  学历的有效证明是指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医学技术类、药学类、中药学类等医学相关专业,其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一)研究生学历

  1. 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在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临床实践,至当次医学综合笔试时累计实践时间满1年的,以符合条件的本科学历和专业,于在学期间报考口腔类别医师资格。

  口腔医学长学制学生在学期间已完成1年临床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临床实践的,以本科学历报考口腔类别医师资格。

  2. 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作为报考相应口腔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在研究生毕业当年以研究生学历报考者,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提供学位证书等材料,证明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3. 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口腔医学专业的学术学位(原“科学学位”)研究生,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1年的临床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的临床实践的,该研究生学历和学科作为报考口腔类别医师资格的依据。在研究生毕业当年报考者,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2015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其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二)本科学历

  1. 五年制的口腔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2. 2009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3. 专升本医学本科毕业生,2015年9月1日以后升入本科的,其专业必须与专科专业相同或相近,其本科学历方可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三)高职(专科)学历

  1. 2005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经教育部同意设置的临床医学类专业(含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医骨伤、针灸推拿、蒙医学、藏医学、维医学等)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经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医学类专业(参照同期本科专业名称)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 经省级以上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举办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取得资格后限定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后,方可申请将执业地点变更至县级医疗机构。2014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不能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 2009年12月31日前入学的,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四)中职(中专)学历

  1. 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社区医学、预防医学、妇幼卫生、医学影像诊断、口腔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上述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 卫生职业高中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 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五)成人教育学历

  1. 2002年10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该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上述毕业生,如其入学前已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所学专业与取得医师资格类别一致的,可以以成人教育学历报考执业医师资格。除上述情形外,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高等教育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六)其他

  取得国外医学学历学位的中国大陆居民,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同时符合《执业医师法》及其有关文件规定的,可以按照本规定报考。

  特别说明:

  1.报考试用期截止日期及试用期证明有效期。

  (1)报名时考生应当提交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应届毕业生报名时应当提交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证明,并于当年8月31日前提交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考生报考时应当在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试用时间或累计(含多个机构)试用时间满1年。

  (2)现役军人必须持所在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方可报考。

  (3)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当年有效。

  2.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有效身份证件的详细说明:

  (1)中国大陆公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台港澳地区居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台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2)外籍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护照。

  3.口腔技术专业是否可以报考口腔助理医师?

  不可以,《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规定,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医学技术类、药学类、中药学类等医学相关专业,其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附:关于印发《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的通知

  报名时间

  报名流程

  考试时间

  考试内容

  合格标准

  证书注册

  政策法规

公卫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指南

考试介绍 考试大纲 报名条件 报名时间 报名流程 考试时间 考试内容 合格标准 证书注册 政策法规

民族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指南

考试介绍 考试大纲 报名条件 报名时间 报名流程 考试时间 考试内容 合格标准 证书注册 政策法规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指南

考试介绍 考试大纲 报名条件 报名时间 报名方式 考试时间 考试内容 合格标准 证书注册 政策法规

  考试介绍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为贯彻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精神,于2001年开始正式实施的。卫生部负责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护士执业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护理专业知识与工作能力的考试。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制度。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作为单位聘任相应技术职务的必要依据。

  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

  一、护士考试范围

  (一)适用人员范围: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二)专业及级别范围:从2011年起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取消护理学(初级士,原专业代码003),报考该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三)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一次考试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

  二、护士资格取得方式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三、护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

  通过护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其他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说明:由于2011年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进行改革,详情查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

  考试科目

  2014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一次考试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

  考试大纲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大纲,2014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已经于2013年11月份正式公布。

  请查看:2014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报名条件

  根据2010年7月1日实行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报名参加2014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如下:

  第十二条 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报名,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近6个月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

  (四)本人毕业证书;

  (五)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在校应届毕业生的,应当持有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毕业证明,到学校所在地的考点报名。学校可以为本校应届毕业生办理集体报名手续。

  申请人为非应届毕业生的,可以选择到人事档案所在地报名。

  第十四条 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者,应当按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考试费。

  相关说明:

  第二十条 军队有关部门负责军队人员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成绩发布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符合本办法规定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或者内地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报名时间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2014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已确定如下:

  2014年护士考试网上报名时间为2013年12月25日至2014年1月12日,现场确认时间2013年12月26日至2014年1月15日。

  报名方式

  2014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及具体形式如下。

  一、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2013年12月25日至2014年1月12日,2014年度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采用网上报名,考生可按照《网上报名流程》和《网上报名操作手册》进行申报。

  1、考生登陆: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请于2013年12月25日至2014年1月12日期间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www.21wecan.com),提交报名申请。

  2、注册用户名:考生登陆后,点击“个人报名入口”,在登录页面先注册用户名、设置登录密码、填写校验码,登陆到报名界面。

  考生在网上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是登陆网上报名系统进行修改、查看、打印等操作的唯一识别依据,须妥善保管好,系统不提供找回用户名或密码的功能。

  每个用户名和相应的密码只能对应一个考生,不同考生不能用同一用户名进行报名,否则将导致考生信息丢失。

  3、填写申报信息:考生请如实准确填写信息,并仔细核对;按照就近的原则选择考区、考点,凡因弄虚作假、填报信息错误及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正常参加考试、影响后期证书的发放等,后果由考生自负。

  4、短信通知:考生在填写个人信息时,请填写真实的手机号,考试重要信息将以短信形式定期免费发送。

  5、上传照片:考生在填报信息完成后,应将本人照片上传。具体要求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或者小二寸照片,背景为白色,格式为jpg,照片文件大小必须在15kb-45kb之间。

  6、打印申报表:考生网上报名完成后,请自行打印《2014度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报表》,并妥善保管,供现场报名确认时使用。

  7、修改信息:考生可于2013年12月25日至2014年1月12日期间,登录报名系统进行报名信息修改并保存,确保用于现场确认的申报表信息与报名系统的最终信息一致。

  考生可通过查看申报表右上角验证码号的后两位数字来判断信息修改的次数,以后两位数字最大的版本作为最终版本来打印申报表,用于现场确认。

  二、现场确认

  现场报名时间:2013年12月26日至2014年1月15日,具体以考点通知为准。

  考生持所打印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按照所在考点的具体要求,进行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核。申报表盖章:考生应携带申报表至所在单位或档案存放单位审查盖章。提交书面报名材料(如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并确认个人报名信息签字,交费。

  现场审核确认所需证件及有关材料:(以当地报名通知为准)

  1、《2014年度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申报表》一份(A4规格);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一律用二代身份证报名,身份证丢失的,可到户籍所在地开带照片的户籍证明或办理临时身份证);

  3、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

  4、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5、工作岗位变动的报考人员须提交转入现岗位的有关证明;

  注意事项:考生在确认单上签字后,不得再对报名信息进行修改。凡未按期到所选考点或其下设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并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考试。

  考试时间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日期在举行考试3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2014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日期为5月17日,2014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采用纸笔考试,考试科目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具体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考试日期和时间

  专业实务5月17日9:00-11:30

  实践能力14:00-16:30

  温馨提示:2014年护士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为2014年4月25日至5月17日,届时华图卫生人才网将第一时间开通打印入口。

  考试题型

  2014年护士资格考试采用A1、A2、A3/A4型试题,各类试题题型介绍与样例如下:

  1.A1型题(单句型最佳选择题)

  A1型题以简明扼要的提出问题为特点,考查考生对单个知识点的掌握情况。

  A1型试题样题:

  腰椎穿刺后,患者应去枕平卧的时间为:

  A.1~2小时

  B.3~4小时

  C.4~6小时

  D.10~12小时

  E.24小时

  2.A2型题(病历摘要型最佳选择题)

  A2型题以叙述一段简要病历为特点,考查考生的分析判断能力。

  A2型试题样题:

  患者,男,30岁。30分钟前因汽车撞伤头部发生颅前窝骨折入院,采取保守治疗。对此患者的护理措施不正确的是:

  A.床头抬高15~20度

  B.抗生素溶液冲洗鼻腔

  C.禁忌堵塞鼻腔

  D.禁止腰椎穿刺

  E.保持外耳道、口腔、鼻腔的清洁

  3.A3型题(病历组型最佳选择题)

  A3型题以叙述一个以患者为中心的临床情景,针对相关情景提出测试要点不同的、2~3个相互独立的问题。

  A3型试题样题:

  (1-3题共用题干)患者,男,40岁。饱餐后出现上腹部剧痛3小时,伴恶心、呕吐就诊。初步体格检查:神智清楚,腹部平,全腹明显压痛,呈板样强直,肠鸣音消失。

  1.分诊护士应首先判断该患者最可能为:

  A.急腹症,怀疑胰腺炎

  B.癔症

  C.消化道感染,怀疑伤寒

  D.中枢神经疾病,怀疑脑疝

  E.外伤,怀疑盆腔骨折

  2.分诊护士最恰当的处理是:

  A.优先普通外科急诊

  B.优先神经外科急诊

  C.急诊按序就诊

  D.回家继续观察

  E.进一步询问病史

  3.肠鸣音消失的原因最可能是:

  A.肠穿孔

  B.肠血运障碍

  C.机械性肠梗阻

  D.剧痛而不敢腹式呼吸

  E.炎症刺激而致肠麻痹

  4.A4型题(病历串型最佳选择题)

  A4型题以叙述一个以单一患者或家庭为中心的临床情景,拟出4-6个相互独立的问题,问题可随病情的发展逐步增加部分新信息,以考查临床综合能力。

  A4型试题样题:

  (1~4题共用题干)患者,男,63岁。确诊慢性阻塞性肺病近10年,因呼吸困难一直需要家人护理和照顾起居。今晨起大便时突然气急显著加重,伴胸痛,送来急诊。

  1.采集病史时应特别注意询问:

  A.胸痛部位、性质和伴随症状

  B.冠心病、心绞痛病史

  C.吸烟史

  D.近期胸部X线检查情况

  E.近期服药史如支气管舒张剂、抗生素等

  2.体检重点应是:

  A.肺下界位置及肺下界移动度

  B.肺部啰音

  C.病理性支气管呼吸音

  D.胸部叩诊音及呼吸音的双侧比较

  E.颈动脉充盈

  3.确诊最有价值的辅助检查是:

  A.B型超声显像

  B.心电图

  C.X线透视或摄片

  D.MRI

  E.核素肺扫描

  4.[假设信息]经检查确诊肺气肿并发左侧自发性气胸,其治疗拟选择胸腔插管水封瓶引流。护士应向患者解释,引流的主要目的是:

  A.维护已经严重受损的肺功能,防止呼吸衰竭

  B.缩短住院时间

  C.防止形成慢性气胸

  D.防止胸腔继发感染

  E.防止循环系统受扰和引起并发症

  成绩查询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可凭本人准考证号和报名时填写的证件号码(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登录唯一官方网站中国卫生人才网进行查询成绩,一般在考试结束后45个工作日内开通成绩查询入口。考生成绩单由报名考点发给考生。

  护士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2014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查询时间为7月10日。

  2014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查询入口>>

  通过标准

  2014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7月18日已顺利公布,根据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研究决定,2014年护士考试分数线确定为专业实务77分,实践能力79分。一次考试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

  2014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分数线查询时间为7月18日。

  2014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分数线查询入口>>

  证书注册

  一、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条件根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二、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三、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四、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五、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六、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七、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八、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九、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十一、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十二、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除外。

  十三、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

  十四、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十五、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护士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二)对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十六、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政策法规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指南

考试介绍 考试大纲 报名条件 政策解析 报考时间 考试科目 考试题型 通过标准 注册制度

  考试介绍

  一、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由国家人事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拟订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建立试题库及考试命题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统一固化并组织考前培训。人事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

  二、考试科目:

  执业药师考试科目及类型要求

序号 科目 考试形式
1 药事管理与法规 客观题
2 药学专业知识(一) 客观题
3 药学专业知识(二) 客观题
4 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 客观题
5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客观题
6 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客观题
7 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  客观题

  三、从事药学专业工作的考生报考1、2、3、4四个科目,从事中药学专业工作的考生报考1、5、6、7四个科目。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 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专业工作满20年。

  (二) 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可以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考试。

  五、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属于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考科目的考试。

  六、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考场须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和行政专员公署所在城市。应试人员凭考试通知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请考生留意当地报纸、电台、人事考试部门发布的通知。

  报名条件

  2016年执业药师考试报名条件暂未公布,请参考2015年执业药师报名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二、免试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三、成绩管理

  考试以两年为一个滚动周期。报考全部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年度内通过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年度内通过考试。

  四、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

  报名考试人员请持毕业证、职称证、身份证(原件)、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近期一寸彩色照片二张。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由人事考试部门负责审核并存档备查。免试人员的资格条件,由各市人事局职称部门负责审查。各地执业药师考试需要的证件可能因地区要求有所不同,具体材料请考生留意当地人事考试中心通知。

  五、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如何报考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根据人事部相关文件,符合报考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均可按照就近和自愿的原则,在大陆的任何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专业考试考务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报名并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和本人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事相应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报考政策解析

  护理专业能否报考执业药师考试?·执业药师变更注册所需材料和方法·执业药师与药士、药师、药剂师的区别

  ·执业医师证与执业药师证能否同时注册·同时拥有执业中/西药师证如何注册·执业药师可以在几个药店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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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考时间

  1.报名时间: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一般在每年的5-7月份左右,具体时间由当地人事考试中心公布。

  执业药师报名时间各地区陆续公布,2016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时间暂未公布,请参考2015年执业药师考试报名时间|入口汇总信息:

  2015年执业药师考试报名时间|报名信息汇总

  中国人事考试网2015年执业药师考试网上报名入口>>

  2.考试时间: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时间一般在每年的10-11月份左右。

  2016年执业药师考试时间已确定为10月15、16日两天,具体科目及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2016年10月15日 上午 09:00 - 11: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2016年10月15日 下午 14:00 - 16: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2016年10月15日 上午 09:00 - 11:30 药事管理与法规
2016年10月15日 下午 14:00 - 16:30 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

  考试科目

  2015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第七版)正式实施>>

  2015年执业药师考试科目变动情况>>

  2015年执业药师考试大纲/考试说明/考试试题类型举例>>

  2015执业药师考试大纲汇总|下载>>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科目分为:

  药学类:

  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类、中药学类共考科目)
药学专业知识(一)含药剂学、药物化学、药理学、药物分析
药学专业知识(二)含临床药物治疗学、临床药理学
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中药学类:

  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类、中药学类共考科目)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含中药学、中药化学、中药炮制学、中药药剂学、中药药理学、中药鉴定学
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含临床中药学、中成药学和方剂学
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各科单独考试,单独计分,2015年执业药师每科试卷满分为120分。

  考试题型

  各科考试内容均分为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在考卷中,掌握部分约占60%,熟悉部分约占30%,了解部分约占10%.各科单独考试,单独计分,每份试卷满分为100分。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更多采用多选题为代表的客观性试题。多选试题的类型不同,但试题的基本结构大致相同。试题由两部分组成,一为题干,是试题的主体;二为选项,即备选答案。考生在固定的备选答案中选择正确的、最符合题意的答案,不需作解释和论述。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试题分为A、B、X三种题型。现举例说明如下:

  一、A型题(最佳选择题)

  A型题题干在前,选项在后。共有A、B、C、D、E五个备选答案,其中只有一个为最佳答案,其余选项为干扰答案。考生须在5个选项中选出一个最符合题意的答案(最佳答案),并按考试规定的方式将答题卡相应位置上的字母涂黑。

  例1:既祛风通络,又凉血消肿的药是

  A.海风藤

  B.雷公藤

  C.络石藤

  D.青风藤

  E.鸡血藤

  答案:AB●DE

  例2:不宜用于变异型心绞痛的药物是

  A.硝酸甘油

  B.硝苯地平

  C.普萘罗尔

  D.维拉帕米

  E.地尔硫卓

  答案:AB●DE

  二、B型题(配伍选择题)

  B型题是一组试题(2至4个)共用一组A、B、C、D、E五个备选答案。选项在前,题干在后,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每个选项可供选择一次,也可重复选用,也可不被选用。考生只须为每道试题选出一个最佳答案。

  例1:

  A.杀虫消积

  B.杀虫疗癣

  C.杀虫活血

  D.杀虫止血

  E.杀虫涩肠

  1.槟榔的功效是

  2.使君子的功效是

  答案:

  1.A●CDE

  2.●BCDE

  例2:

  A.青霉素V

  B.苯唑西林

  C.替卡西林

  D.哌拉西林

  E.氨苄西林

  1.主要用于耐药金葡菌感染的半合成青霉素

  2.耐酶,抗菌活性不及青霉素,与青霉素有交叉过敏

  3.口服不吸收,临床主要用于绿脓杆菌感染治疗

  答案:

  1.●BCDE

  2.A●CDE

  3.AB●DE

  例3:

  A.乙胺丁醇

  B.利福平

  C.链霉素

  D.对氨基水杨酸

  E.卡拉霉素

  1.诱导肝微粒体霉、加速皮质激素和雌激素代谢

  2.长期大量应用可致视神经炎、视力下降、视野缩小,出现盲点

  3.尿中析出结晶,损害肾脏,碱化尿液可减轻

  4.对第八对脑神经损害严重

  1.A●CDE

  2.●BCDE

  3.ABC●E

  4.ABCD●

  三、X型题(多项选择题)

  X型题由一个题干和A、B、C、D、E五个备选答案组成,题干在前,选项在后。要求考生从五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

  例1:既善清热解毒,又能疏散风热的药是

  A.连翘

  B.金银花

  C.牛蒡子

  D.败酱草

  E.黄菊花

  答案:●●●D●

  例2:适用于高血压病伴肾功能不良的药物是

  A.卡托普利

  B.利舍平

  C.哌唑嗪

  D.氢氯噻嗪

  E.甲基多巴

  答案:●B●D●

  通过标准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规定两年为一个考试周期。即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如果参加2014年考试者尚有相关科目不合格的考生,可以在2015年选择新大纲对应的考试科目参加考试,其成绩两年滚动有效。2014年执业药师各科目考试合格标准均为60分,2015年执业药师各科目试卷满分均调整为120分,合格标准暂未公布。

  历年执业药师考试成绩查询时间|入口开通时间汇总

  例如:应试人员于当年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有两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合格;第二年须参加另外两个科目的考试,若成绩合格则视为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若其中有一个科目考试成绩不合格,则第三年只承认第二年考试中合格科目的成绩,另外三个科目须重新参加考试,如此滚动。  

  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

  注册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加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本辖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

  第三条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向注册机构申请注册并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四条 执业药师按照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区注册。执业类别为药学类、中药学类;执业范围为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执业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五条 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注册,在一个执业单位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第二章 申请注册

  第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即可向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 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执业单位同意。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

  (三)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

  (四)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它情形的。

  第九条 首次申请注册的人员,须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张;

  (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五)执业单位证明;

  (六)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第十条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持证者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超过期限,不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人员,其《执业药师注册证》自动失效,并不能再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十一条 申请再次注册者,须填写“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执业单位考核材料;

  (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第十二条 凡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分,可保留执业药师资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一年后申请注册的,除按第九条规定外,还需同时提交载有本人参加继续教育记录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第三章 注册与管理

  第十三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注册;对不符合条件者不予注册,同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根据申请注册者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注明的专业类别进行注册。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注册时,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注册情况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并发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六条 执业药师在同一执业地区变更执业单位或范围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并向新执业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重新申请注册。新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收回原《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发给新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注册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

  (四)受开除行政处分的;

  (五)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注销注册手续由执业药师所在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并填写“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登记表”。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经核实后办理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每年将注册情况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定期公告。

  第十九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上报备案的执业药师中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有权责令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复查并予以改正。

  第二十条 对不予注册或注销注册持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凡以骗取、转让、借用、伪造《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的人员,一经发现,由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收缴注册证并注销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未经注册,不具有执业药师身份,不得从事执业药师业务活动,其所出具的与执业药师业务有关的证明,均属无效。

  第二十四条 执业单位系指合法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别说明: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执业药师注册事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有关事项印发通知明确:从2009年10月1日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已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提交的执业药师注册申请,并按照《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药管人〔2000〕156号)等相关规定办理。对已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申请在内地执业注册时,除按规定提交注册申请材料外,还须出具《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香港药剂师执照或澳门药剂师执照原件,并同时提交复印件,且执业单位应与《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上所注明的用人单位相一致。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指南

考试介绍 考试大纲 报名条件 报名时间 考试时间 成绩管理 考试科目 考试题型 通过标准

  考试介绍

  为适应我国人事制度的改革,由人事部与卫生部共同组织实施了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卫生部人才交流中心负责报名、资格审核等全部考务工作。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分别负责西医、中医、计生部分专业的命题、组卷工作。考试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五月中旬举行。

  一、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范围

  (一)适用人员范围: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二)专业及级别范围:临床医学、预防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分为初级资格(含士级、师级)、中级资格。全科医学专业起点为中级资格。

  (三)考试科目设置: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

  2014年度临床医学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等73个专业的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其他44个专业的4个科目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

  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方式

  (一)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凡列入全国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和评审,不再组织初、中级卫生技术系列的专业考试。

  (二)临床医学和预防医学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国家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即取得初级资格。

  (三)从2010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级资格将增加输血技术初级(师)和输血技术中级两个专业类别。2011年卫生资格考试新增“神经电生理技术”的两个级别考试;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

  三、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培训

  根据卫生部规定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培训管理办法,确认培训定点单位及培训教师。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可按自愿的原则报名参加培训。

  四、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者,由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局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人事局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或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三)国务院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名条件

  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一、临床医学专业:

  (一)初级:

  根据462号文件精神,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二)中级:

  1、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3)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4)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2、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

  (2)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

  (3)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

  (4)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

  (5)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

  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同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一)参加药(护、技)士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中专或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二)参加药(护、技)师资格考试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

  2、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三)参加中级资格考试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药(护、技)师职务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药(护、技)师职务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受聘担任药(护、技)师职务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其中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和全科医学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名参加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3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不受单位性质和户籍的限制,均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选择报考专业类别参加考试。

  有关说明:

  1、报名人员必须在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药学、护理和其他卫生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2、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3、报名参加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类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3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所学专业须与报考专业对口(或相近),例如学药学类专业的,只可报考药学类资格,不可报考护理类资格,如此类推。

  4、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6、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执业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7、《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部分专业系主亚专业,主亚专业在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等科目考试中使用共用试卷;具体可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情况的说明”。

  8、《暂行规定》所规定的有医疗事故责任者等情况不得参加考试。

  报名时间

  一、网上报名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一般在前一年12月份-考试当年1月份。

  2014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时间为:2014年1月8日至2014年1月25日。

  网上报名步骤如下,请参考:

  步骤1、考生在中国卫生人才网上查看报名声明,阅读并同意后点击进入报名流程。

  步骤2、查看报名流程:了解报名顺序及注意事项后点击开始报名,进入报名页面。

  步骤3、进入网报系统,注册并填写网上报名申报表。考生可以在报名后,凭借“个人证件编号”及个人密码,登录网站查询、修改个人报名信息。填报个人报名信息。考生确认、保存报名信息后,系统提示“报名成功”。

  步骤4、考生确认填报信息无误后,可以打印《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现场确认

  现场报名时间:一般在每年12月底-次年初1月份。

  2014年卫生资格考试现场确认时间为:2014年1月9日至1月28日,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安排确认时间。

  考生持所打印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按照所在考点的具体要求,进行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核。申报表盖章:考生应携带申报表至所在单位或档案存放单位审查盖章。提交书面报名材料(如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并确认个人报名信息签字,交费。

  现场审核确认所需证件及有关材料:(以当地报名通知为准)

  1、《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一份(A4规格);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

  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聘书原件或聘用证明原件;

  5、相关准入资格证书原件;

  6、工作岗位变动的报考人员须提交转入现岗位的有关证明;

  7、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者,须提交以往考试成绩单或准考证原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考生在确认单上签字后,不得再对报名信息进行修改。凡未按期到所选考点或其下设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考试。

  考试时间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一般在每年的5-6月份考试。

  2014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已确定为:2014年5月17、18、24、25日,其中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的44个专业考试时间为5月17日、18日;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的73个专业的考试时间为5月17、18、24、25日,具体时间如下:

  一、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月17、18、24、25日 8∶30—10∶00
相关专业知识 11∶00—12∶30
专业知识 14∶00—15∶30
专业实践能力 16∶30—18∶00

  注:2014年全国卫生资格考试人机对话专业考试时间安排

  二、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月17日 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 14∶00—16∶00
专业知识 5月18日 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14∶00—16∶00

  考试科目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

  2016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已经公布,如下:

  一、初级(士)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考试方式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考试方式
101 药学 纸笔 107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纸笔
102 中药学 人机对话 108 营养 纸笔
103 口腔医学技术 纸笔 109 理化检验技术 纸笔
104 放射医学技术 人机对话 110 微生物检验技术 纸笔
105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纸笔 111 病案信息技术 纸笔
106 病理学技术 纸笔      

  二、初级(师)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考试方式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考试方式
201 药学 纸笔 209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纸笔
202 中药学 人机对话 210 营养 纸笔
203 护理学 纸笔 211 理化检验技术 纸笔
204 中医护理学 人机对话 212 微生物检验技术 纸笔
205 口腔医学技术 纸笔 213 病案信息技术 纸笔
206 放射医学技术 人机对话 214 输血技术 纸笔
207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纸笔 215 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 人机对话
208 病理学技术 纸笔      

  三、中级(师)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考试方式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考试方式
301 全科医学 人机对话 347 麻醉学 人机对话
302 全科(中医类) 人机对话 348 康复医学 人机对话
303 内科学 人机对话 349 康复医学 人机对话
304 心血管内科学 人机对话 350 中医针灸学 人机对话
305 呼吸内科学 人机对话 351 病理学 人机对话
306 消化内科学 人机对话 352 临床医学检验学 人机对话
307 肾内科学 人机对话 353 口腔医学 人机对话
308 神经内科学 人机对话 354 口腔内科学 人机对话
309 内分泌学 人机对话 355 口腔颌面外科学 人机对话
310 血液病学 人机对话 356 口腔修复学 人机对话
311 结核病学 人机对话 357 口腔正畸学 人机对话
312 传染病学 人机对话 358 疼痛学 人机对话
313 风湿与临床免疫学 人机对话 359 重症医学 人机对话
314 职业病学 人机对话 360 计划生育 人机对话
315 中医内科学 人机对话 361 疾病控制 纸笔
316 中西医结合内科 人机对话 362 公共卫生 纸笔
317 普通外科学 人机对话 363 职业卫生 纸笔
318 骨外科学 人机对话 364 妇幼保健 纸笔
319 胸心外科学 人机对话 365 健康教育 纸笔
320 神经外科学 人机对话 366 药学 纸笔
321 泌尿外科学 人机对话 367 中药学 人机对话
322 小儿外科学 人机对话 368 护理学 纸笔
323 烧伤外科学 人机对话 369 内科护理 纸笔
324 整形外科学 人机对话 370 外科护理 纸笔
325 中医外科学 人机对话 371 妇产科护理 纸笔
326 中西医结合外科学 人机对话 372 儿科护理 纸笔
327 中医肛肠科学 人机对话 373 社区护理 纸笔
328 中医骨伤学 人机对话 374 中医护理 纸笔
329 中西医结合骨伤科学 人机对话 375 口腔医学技术 纸笔
330 妇产科学 人机对话 376 放射医学技术 人机对话
331 中医妇科学 人机对话 377 核医学技术 人机对话
332 儿科学 人机对话 378 超声波医学技术 人机对话
333 中医儿科学 人机对话 379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纸笔
334 眼科学 人机对话 380 病理学技术 纸笔
335 中医眼科学 人机对话 381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纸笔
336 耳鼻咽喉科学 人机对话 382 营养 纸笔
337 中医耳鼻咽喉科学 人机对话 383 理化检验技术 纸笔
338 皮肤与性病学 人机对话 384 微生物检验技术 纸笔
339 中医皮肤与性病学 人机对话 385 消毒技术 纸笔
340 精神病学 人机对话 386 心理治疗 纸笔
341 肿瘤内科学 人机对话 387 心电学技术 人机对话
342 肿瘤外科学 人机对话 388 肿瘤放射治疗技术 纸笔
343 肿瘤放射治疗学 人机对话 389 病案信息技术 纸笔
344 放射医学 人机对话 390 输血技术 纸笔
345 核医学 人机对话 391 神经电生理(脑点图)技术 人机对话
346 超声波医学 人机对话      

  考试题型

  每个专业设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四个科目,分四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题量为100题,题型有A1、A2、B1、A3、A4和X型题。

  (一)A1型题(单句型最佳选择题)

  细胞坏死的主要形态标志是

  A、线粒体肿胀

  *B、核碎裂

  C、胞质嗜酸性增强

  D、胞质脂滴增加

  E、自噬泡增多

  (二)A2型题(病例摘要型最佳选择题)

  35岁女性,3周前感冒伴咽痛,2周前已痊愈。近5天颈前疼痛明显,有低热来门诊。查体:T 37.8℃,皮肤无汗,甲状腺Ⅱ°大,右叶硬,明显触痛拒按,WBC 7.8×109/L。临床诊断最可能是

  A、甲状腺右叶囊肿出血

  B、甲状腺癌伴出血

  C、慢性淋巴性甲状腺炎

  D、急性化脓性甲状腺炎

  *E、亚急性甲状腺炎

  (三)A3型题(病例组型最佳选择题)

  (1~3题共用题干)

  35岁男性,因饱餐和饮酒后6小时出现中上腹疼痛,放射至两侧腰部,伴有呕吐2次,为胃内容物,自觉口干,出冷汗。查体:T 38℃,四肢厥冷,脉搏116次/分,血压10/6 kPa,腹膨胀,全腹弥漫性压痛、反跳痛和肌紧张,肝浊音界存在,移动性浊音阳性,肠鸣音消失。

  1.根据病人的临床表现,不应考虑的诊断是

  A、穿孔性阑尾炎

  B、胃十二指肠溃疡穿孔

  C、绞窄性肠梗阻

  D、急性胰腺炎

  *E、急性盆腔炎

  2.患者经检查诊断为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如行腹腔穿刺,可能抽出液体的颜色是

  A、无色清亮液体

  *B、棕褐色液体

  C、胆汁样液体

  D、脓性液体

  E、血性液体

  3.治疗方针应是

  A、胃肠减压,密切观察病情变化

  B、中药与针刺C、补液抗炎

  *D、紧急手术

  E、纠正休克后手术

  (四)A4型题(病例串型最佳选择题)

  (1~3题共用题干)

  18岁女性,2年来觉下前牙咬东西无力,近期牙齿感觉松动。检查下前牙松动Ⅰ度。牙龈红肿,有牙石,其它牙龈微肿。

  1.采集病史重点了解

  A、有无外伤史

  *B、家族史

  C、不良习惯

  D、口腔卫生习惯

  E、有无服药史

  2.重点检查项目是

  A、牙髓活力

  *B、X线片

  C、松动度

  D、外周血象

  E、牙周附着丧失水平

  3.根据上述检查初步印象为牙周炎,有助于进一步确定诊断的检查是

  A、全身头颅X线

  *B、龈下菌斑细菌学检查

  C、局部组织病理检查

  D、药物过敏试验

  E、内分泌检查

  (五)B1型题(标准配伍题)

  (1~2共用备选答案)

  A、血源性

  B、腺源性

  C、损伤性

  D、牙源性

  E、医源性

  1.新生儿颌骨骨髓炎感染来源多为(A)

  2.化脓性颌骨骨髓炎感染来源多为(D)

  (六)X型题

  感染性休克病人治疗原则是

  *A、及时清除化脓病灶

  *B、迅速扩充有效血容量

  *C、应用血管活性药物

  *D、吸氧

  *E、维护心肺脑肾等重要脏器功能

  成绩管理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可凭本人准考证号和报名时填写的证件号码(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登录唯一官方网站中国卫生人才网进行查询成绩,一般在每年7月份左右。

  2014年卫生资格考试成绩查询入口>>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应专业各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个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名剩余科目考试时必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例:

  1、2003年考生甲报考了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相应专业的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四个科目,考试后通过了基础知识、专业知识;2004年报考了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相应专业相关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如果这两科都通过,则通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相应专业的考试;如果相关专业知识通过,专业实践能力没有通过,考生甲2003年的成绩已经作废,所以考生甲在2005年至少需要通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相应专业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3个科目,才算通过卫生资格相应专业的考试。

  2、异地考生2003年考生乙在北京报考了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相应专业的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四个科目,考试后通过了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因工作调动原因,2004年在天津报考了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相应专业的相关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如果这两科都通过,则通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相应专业的考试,由天津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天津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考生专业资格证书;如果相关专业知识通过,专业实践能力没有通过,考生乙2003年的成绩已经作废,所以考生乙在2005年至少需要通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相应专业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3个科目,才算通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相应专业的考试。

  通过标准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在初、中级各专业各科目中以100为满分计算,考试成绩有效期为2年。所有4个科目在2年内全部合格者可申请该级专业技术资格。

卫生专业资格考试之初级护师考试报考指南

考试介绍 考试大纲 报名条件 报名时间 报名流程 考试时间 考试内容 合格标准 证书注册

  考试介绍

  为贯彻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精神,自2001年全国卫生专业初、中级技术资格以考代评工作正式实施。通过考试取得的资格代表了相应级别技术职务要求的水平与能力,作为单位聘任相应技术职务的必要依据。

  一、初级护师考试范围

  (一)适用人员范围: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护理专业工作的人员。

  (二)专业及级别范围:护理专业分为初级资格(师级)、中级资格(含护理学、内科护理、外科护理、妇产科护理、儿科护理、社区护理六个亚专业)。

  (三)考试科目设置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初级护师考试在两天内完成四个科目的考试,考试方式采用笔试方式。

  二、初级护师资格取得方式

  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三、护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

  通过护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其他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初级护师考试设置为“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

  护理学专业(初级护师)考试科目与内容相应关系见下表:(对应表内容仅供参考,详细内容参见考试大纲)

科目类别 考核内容 科目类别 考核内容
基础知识 临床常见病、多发病的病因及发病机制 专业知识 临床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表现、护理问题、护理措施
相关专业知识 临床常见病、多发病辅助检查、治疗要点 专业实践能力 护理学基础的有关理论与操作技术

  考试大纲

  初级护师考试大纲一般会在考试前一年的12月份至考试当年的1月份左右公布。

  2016年初级护师考试大纲暂未公布,请参考2015年初级护师考试大纲于2014年10月份正式公布,参考如下:

    2015年初级护师考试大纲——基础护理学

    2015年初级护师考试大纲——内科护理学

    2015年初级护师考试大纲——外科护理学

    2015年初级护师考试大纲——妇产科护理学

    2015年初级护师考试大纲——儿科护理学

    2015年初级护师考试大纲——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与医学伦理学

  报名条件

  (一)获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护理专业设置评审合格的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证书;

  (二)获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护理专业专科毕业证书;

  (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境外中等或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毕业证书和护士执业执照,其中外国人应当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汉语水平考试HSK合格证明,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中见习3个月以上。

  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同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注:部分地区2015年初级护师考试报名条件略有不同,具体以当地卫生局公布内容为准。2015年卫生资格报名条件各地区汇总):

  参加护师资格考试: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护士职务满5年;

  2.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护士职务满3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有关说明:

  1、报名人员必须在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护理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或符合条件。

  2、报名条件中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的当年年底,报名参加2016年度护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5年12月31日。

  所学专业须与报考专业对口(或相近),例如学药学类专业的,只可报考药学类资格,不可报考护理类资格,如此类推。

  3、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取得护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4、《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部分专业系主亚专业,主亚专业在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等科目考试中使用共用试卷;具体可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情况的说明”中的附件;

  5、《暂行规定》所规定的有医疗事故责任者等情况不得参加考试。

  附:不得报考护士资格考试情况

  报名时间

  初级护师考试报名分为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

  一、网上报名时间

  护师考试报名时间一般在前一年12月份~考试当年1月份。

  2016年护师考试网上报名时间暂未公布,请参考2015年护师考试网上报名时间为:2015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25日。

  报名流程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部采用网上报名,考生可按照《网上报名流程》和《网上报名操作手册》进行申报。

  1、考生登陆: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请于2015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25日期间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www.21wecan.com),提交报名申请。

  2、注册用户名:考生登陆后,点击“个人报名入口”,在登录页面先注册用户名、设置登录密码、填写校验码,登陆到报名界面。

  考生在网上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是登陆网上报名系统进行修改、查看、打印等操作的唯一识别依据,须妥善保管好,系统不提供找回用户名或密码的功能。

  每个用户名和相应的密码只能对应一个考生,不同考生不能用同一用户名进行报名,否则将导致考生信息丢失。

  3、填写申报信息:考生请如实准确填写信息,并仔细核对;按照就近的原则选择考区、考点,凡因弄虚作假、填报信息错误及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正常参加考试、影响后期证书的发放等,后果由考生自负。

  4、短信通知:考生在填写个人信息时,请填写真实的手机号,考试重要信息将以短信形式定期免费发送。

  5、上传照片:考生在填报信息完成后,应将本人照片上传。具体要求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或者小二寸照片,背景为白色,格式为jpg,照片文件大小必须在20kb—45kb之间。

  6、打印申报表:考生网上报名完成后,请自行打印《201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报表》,并妥善保管,供现场报名确认时使用。

  7、修改信息:考生可于2015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25日期间,登录报名系统进行报名信息修改并保存,须重新打印《201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报表》,并仔细核对,确保用于现场确认的申报表信息与报名系统的最终信息一致。

  考生可通过查看申报表右上角验证码号的后两位数字来判断信息修改的次数,以后两位数字最大的版本作为最终版本来打印申报表,用于现场确认。

  8、历史考生: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考生,报考时必须填写上一年度使用的档案号,否则成绩无法实现滚动计算。

  二、现场确认时间

  现场报名时间:一般在每年12月底-次年初1月份,具体以考点通知为准。

  2016年初级护师考试现场报名时间暂未公布,请参考2015年初级护师考试现场确认时间为:2015年1月7日至1月28日,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安排确认时间。

  考生持所打印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按照所在考点的具体要求,进行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核。申报表盖章:考生应携带申报表至所在单位或档案存放单位审查盖章。提交书面报名材料(如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并确认个人报名信息签字,交费。

  现场审核确认所需证件及有关材料:(以当地报名通知为准)

  1、《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报表》一份(A4规格);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

  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聘书原件或聘用证明原件;

  5、相关准入资格证书原件;

  6、工作岗位变动的报考人员须提交转入现岗位的有关证明;

  7、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者,须提交以往考试成绩单或准考证原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考生在确认单上签字后,不得再对报名信息进行修改。凡未按期到所选考点或其下设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并缴费者,

  考试时间

 初级护师考试时间一般在每年的5~6月份。

  2016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暂未公布,请参考2015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已确定为:2015年5月16、17、23、24日,其中2015年初级护师考试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月16日 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 14:00-16:00
专业知识 5月17日 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14:00-16:00

  考试内容

  每个专业设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四个科目,分四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题量为100题,全部为选择题,有A1、A2、B1、A3、A4型题。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题型示例:

  (一)A1型题(单句型最佳选择题)每道试题由1个题干和5个供选择的备选答案组成。题干以叙述式单句出现,备选答案中只有1个是最佳选择,称为正确答案,其余4个均为干扰答案。干扰答案或是完全不正确,或是部分正确。

  细胞坏死的主要形态标志是

  A、线粒体肿胀

  *B、核碎裂

  C、胞质嗜酸性增强

  D、胞质脂滴增加

  E、自噬泡增多

  (二)A2型题(病例摘要型最佳选择题)试题结构是由1个简要病历作为题干、5个供选择的备选答案组成,备选答案中只有1个是最佳选择。

  35岁女性,3周前感冒伴咽痛,2周前已痊愈。近5天颈前疼痛明显,有低热来门诊。查体:T 37.8℃,皮肤无汗,甲状腺Ⅱ°大,右叶硬,明显触痛拒按,WBC 7.8×109/L。临床诊断最可能是

  A、甲状腺右叶囊肿出血

  B、甲状腺癌伴出血

  C、慢性淋巴性甲状腺炎

  D、急性化脓性甲状腺炎

  *E、亚急性甲状腺炎

  (三)A3型题(病例组型最佳选择题)试题结构是开始叙述一个以患者为中心的临床情景,然后提出2个~3个相关问题,每个问题均与开始的临床情景有关,但测试要点不同,且问题之间相互独立。

  (1~3题共用题干)

  35岁男性,因饱餐和饮酒后6小时出现中上腹疼痛,放射至两侧腰部,伴有呕吐2次,为胃内容物,自觉口干,出冷汗。查体:T 38℃,四肢厥冷,脉搏116次/分,血压10/6 kPa,腹膨胀,全腹弥漫性压痛、反跳痛和肌紧张,肝浊音界存在,移动性浊音阳性,肠鸣音消失。

  1.根据病人的临床表现,不应考虑的诊断是

  A、穿孔性阑尾炎

  B、胃十二指肠溃疡穿孔

  C、绞窄性肠梗阻

  D、急性胰腺炎

  *E、急性盆腔炎

  2.患者经检查诊断为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如行腹腔穿刺,可能抽出液体的颜色是

  A、无色清亮液体

  *B、棕褐色液体

  C、胆汁样液体

  D、脓性液体

  E、血性液体

  3.治疗方针应是

  A、胃肠减压,密切观察病情变化

  B、中药与针刺

  C、补液抗炎

  *D、紧急手术

  E、纠正休克后手术

  (四)A4型题(病例串型最佳选择题)开始叙述一个以单一病人或家庭为中心的临床情景,然后提出3个~6个相关问题。当病情逐渐展开时,可以逐步增加新的信息。有时陈述了一些次要的或有前提的假设信息,这些信息与病例中叙述的具体病人并不一定有联系。提供信息的顺序对回答问题是非常重要的。每个问题均与开始的临床情景有关,又与随后的改变有关。回答这样的试题一定要以试题提供的信息为基础。

  (1~3题共用题干)

  18岁女性,2年来觉下前牙咬东西无力,近期牙齿感觉松动。检查下前牙松动Ⅰ度。牙龈红肿,有牙石,其它牙龈微肿。

  1.采集病史重点了解

  A、有无外伤史

  *B、家族史

  C、不良习惯

  D、口腔卫生习惯

  E、有无服药史

  2.重点检查项目是

  A、牙髓活力

  *B、X线片

  C、松动度

  D、外周血象

  E、牙周附着丧失水平

  3.根据上述检查初步印象为牙周炎,有助于进一步确定诊断的检查是

  A、全身头颅X线

  *B、龈下菌斑细菌学检查

  C、局部组织病理检查

  D、药物过敏试验

  E、内分泌检查

  (五)B1型题(标准配伍题)试题开始是5个备选答案,备选答案后提出至少2道试题,要求应试者为每一道试题选择一个与其关系密切的答案。在一组试题中,每个备选答案可以选用一次,也可以选用数次,但也可以一次不选用。

  (1~2共用备选答案)

  A、血源性

  B、腺源性

  C、损伤性

  D、牙源性

  E、医源性

  1.新生儿颌骨骨髓炎感染来源多为(A)

  2.化脓性颌骨骨髓炎感染来源多为(D)

  合格标准

  初级护师考试成绩各科目均以100为满分计算,每科目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考试成绩有效期为2年。所有4个科目在2年内全部合格者可申请该级专业技术资格。

  证书注册

  一、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条件根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二、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三、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四、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五、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六、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七、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八、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九、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十一、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十二、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除外。

  十三、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

  十四、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十五、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护士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二)对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十六、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卫生专业资格考试之主管护师考试报考指南

考试介绍 考试科目 考试大纲 报名条件 报名时间 报名流程 考试时间 考试内容 合格标准 证书注册

  考试介绍

  为贯彻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精神,自2001年全国卫生专业初、中级技术资格以考代评工作正式实施。通过考试取得的资格代表了相应级别技术职务要求的水平与能力,作为单位聘任相应技术职务的必要依据。

  一、考试范围

  (一)适用人员范围: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护理专业工作的人员。

  (二)专业及级别范围:护理专业分为初级资格(含师级)、中级资格(含护理学、内科护理、外科护理、妇产科护理、儿科护理、社区护理六个亚专业)。

  (三)考试科目设置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中级主管护师考试在两天内完成四个科目的考试,考试方式采用笔试方式。

  二、资格取得方式

  (一)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二)自2003年起,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考试并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凡符合护理专业报名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本专业的考试。

  (三)高级护理专业技术资格拟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三、护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

  通过护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其他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考试科目

  护理学专业(中级)包括:护理学、内科护理学、外科护理学、妇产科护理学、儿科护理学、社区护理学六个亚专业。基础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考核内容相同;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按能力根据报考亚专业的不同,所考核的内容不同。其中护理学专业(368)的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所要考察的内容间大纲中标注“*”部分。

  专业实践能力主要考核考生的实践技能和临床思维能力,强调知识的综合应用,因此考生应全面复习相关学科内容。

  护理学专业(中级)考试科目与内容对应关系见表一、二,详细内容请参见考试大纲。

表一 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对应关系表

科目 内容 所占比例
基础知识 临床常见病、多发病的病因及发病机制、辅助检查 内科35%外科35%妇产科15%儿科15%
相关专业知识 护理健康教育学、医院感染护理学、护理管理学 护理健康教育学30%医院感染护理学35%护理管理学35%

表二 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对应关系表

亚专业 专业知识 专业实践能力
护理学 内、外、妇、儿各专业临床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表现、 治疗要点(内、外各占30%,妇、儿各占20%) 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综合护理内容 (内、外科各占30%,妇、儿各占20%)
内科护理学 内科专业疾病的临床表现、治疗要点、用药原则 内科护理学内容
外科护理学 外科专业疾病的临床表现、治疗要点、用药原则 外科护理学内容
妇产科护理学 妇产科专业疾病的临床表现、治疗要点、用药原则 妇产科护理学内容
儿科护理学 儿科专业疾病的临床表现、治疗要点、用药原则 儿科护理学内容
社区护理学 社区护理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方法等内容 社区护理学内容

  考试大纲

  中级主管护师考试大纲一般会在考试前一年的12月份至考试当年的1月份左右公布。

  2016年中级主管护师考试大纲暂未公布,请参考2015年中级主管护师考试大纲已经于2014年10月份正式公布,参考如下:

  2015年中级主管护师考试大纲(368~373)——内科护理学

  2015年中级主管护师考试大纲(368~373)——外科护理学

  2015年中级主管护师考试大纲(368~373)——妇产科护理学

  2015年中级主管护师考试大纲(368~373)——儿科护理学

  2015年中级主管护师考试大纲(368~373)——社区护理学

  2015年中级主管护师考试大纲(368~373)——护理健康教育学

  2015年中级主管护师考试大纲(368~373)——医院感染护理学

  2015年中级主管护师考试大纲(368~373)——护理管理学

  2015年中级主管护师考试大纲(368~373)——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与医学伦理学

  报名条件

  (一)获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护理专业设置评审合格的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证书;

  (二)获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护理专业专科毕业证书;

  (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境外中等或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毕业证书和护士执业执照,其中外国人应当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汉语水平考试HSK合格证明,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中见习3个月以上。

  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同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注:部分地区2015年主管护师考试报名条件略有不同,具体以当地卫生局公布内容为准。

  有关说明:

  1、报名人员必须在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护理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或符合条件。

  2、(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3、报名条件中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的当年年底,报名参加2016年度中级主管护师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5年12月31日。

  所学专业须与报考专业对口(或相近),例如学药学类专业的,只可报考药学类资格,不可报考护理类资格,如此类推。

  4、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5、《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部分专业系主亚专业,主亚专业在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等科目考试中使用共用试卷;具体可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情况的说明”中的附件;

  6、《暂行规定》所规定的有医疗事故责任者等情况不得参加考试。

  附:不得报考主管护师资格考试情况

  报名时间

  主管护师考试报名分为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

  2016年主管护师考试网上报名时间暂未公布,请参考2015年主管护师考试网上报名时间为:2015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25日。

  报名流程

  一、网上报名时间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部采用网上报名,考生可按照《网上报名流程》和《网上报名操作手册》进行申报。

  1、考生登陆: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请于2015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25日期间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www.21wecan.com),提交报名申请。

  2、注册用户名:考生登陆后,点击“个人报名入口”,在登录页面先注册用户名、设置登录密码、填写校验码,登陆到报名界面。

  考生在网上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是登陆网上报名系统进行修改、查看、打印等操作的唯一识别依据,须妥善保管好,系统不提供找回用户名或密码的功能。

  每个用户名和相应的密码只能对应一个考生,不同考生不能用同一用户名进行报名,否则将导致考生信息丢失。

  3、填写申报信息:考生请如实准确填写信息,并仔细核对;按照就近的原则选择考区、考点,凡因弄虚作假、填报信息错误及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正常参加考试、影响后期证书的发放等,后果由考生自负。

  4、短信通知:考生在填写个人信息时,请填写真实的手机号,考试重要信息将以短信形式定期免费发送。

  5、上传照片:考生在填报信息完成后,应将本人照片上传。具体要求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或者小二寸照片,背景为白色,格式为jpg,照片文件大小必须在20kb—45kb之间。

  6、打印申报表:考生网上报名完成后,请自行打印《201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报表》,并妥善保管,供现场报名确认时使用。

  7、修改信息:考生可于2015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25日期间,登录报名系统进行报名信息修改并保存,须重新打印《201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报表》,并仔细核对,确保用于现场确认的申报表信息与报名系统的最终信息一致。

  考生可通过查看申报表右上角验证码号的后两位数字来判断信息修改的次数,以后两位数字最大的版本作为最终版本来打印申报表,用于现场确认。

  8、历史考生: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考生,报考时必须填写上一年度使用的档案号,否则成绩无法实现滚动计算。

  二、现场确认时间

  现场报名时间:一般在每年12月底-次年初1月份,具体以考点通知为准。

  2016年主管护师考试现场确认时间暂未公布,请参考2015年主管护师考试现场确认时间为:2015年1月7日至1月28日,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安排确认时间。

  考生持所打印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按照所在考点的具体要求,进行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核。申报表盖章:考生应携带申报表至所在单位或档案存放单位审查盖章。提交书面报名材料(如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并确认个人报名信息签字,交费。

  现场审核确认所需证件及有关材料:(以当地报名通知为准)

  1、《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一份(A4规格);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

  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聘书原件或聘用证明原件;

  5、相关准入资格证书原件;

  6、工作岗位变动的报考人员须提交转入现岗位的有关证明;

  7、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者,须提交以往考试成绩单或准考证原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考生在确认单上签字后,不得再对报名信息进行修改。凡未按期到所选考点或其下设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并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考试。

  考试时间

  主管护师考试时间一般在每年的5~6月份。

  2016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已确定为:5月14、15、21、22日,但2016年主管护师考试时间暂未确定,请参考2015年主管护师考试具体时间及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月16日 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 14:00-16:00
专业知识 5月16日 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14:00-16:00

  考试内容

  每个专业设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四个科目,分四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题量为100题,全部为选择题,有A1、A2、B1、A3、A4型题。

  (一)A1型题(单句型最佳选择题)每道试题由1个题干和5个供选择的备选答案组成。题干以叙述式单句出现,备选答案中只有1个是最佳选择,称为正确答案,其余4个均为干扰答案。干扰答案或是完全不正确,或是部分正确。

  细胞坏死的主要形态标志是

  A、线粒体肿胀
  *B、核碎裂
  C、胞质嗜酸性增强
  D、胞质脂滴增加
  E、自噬泡增多

  (二)A2型题(病例摘要型最佳选择题)试题结构是由1个简要病历作为题干、5个供选择的备选答案组成,备选答案中只有1个是最佳选择。

  35岁女性,3周前感冒伴咽痛,2周前已痊愈。近5天颈前疼痛明显,有低热来门诊。查体:T 37.8℃,皮肤无汗,甲状腺Ⅱ°大,右叶硬,明显触痛拒按,WBC 7.8×109/L。临床诊断最可能是

  A、甲状腺右叶囊肿出血
  B、甲状腺癌伴出血
  C、慢性淋巴性甲状腺炎
  D、急性化脓性甲状腺炎
  *E、亚急性甲状腺炎

  (三)A3型题(病例组型最佳选择题)试题结构是开始叙述一个以患者为中心的临床情景,然后提出2个~3个相关问题,每个问题均与开始的临床情景有关,但测试要点不同,且问题之间相互独立。

  (1~3题共用题干)

  35岁男性,因饱餐和饮酒后6小时出现中上腹疼痛,放射至两侧腰部,伴有呕吐2次,为胃内容物,自觉口干,出冷汗。查体:T 38℃,四肢厥冷,脉搏116次/分,血压10/6 kPa,腹膨胀,全腹弥漫性压痛、反跳痛和肌紧张,肝浊音界存在,移动性浊音阳性,肠鸣音消失。

  1.根据病人的临床表现,不应考虑的诊断是

  A、穿孔性阑尾炎
  B、胃十二指肠溃疡穿孔
  C、绞窄性肠梗阻
  D、急性胰腺炎
  *E、急性盆腔炎

  2.患者经检查诊断为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如行腹腔穿刺,可能抽出液体的颜色是

  A、无色清亮液体
  *B、棕褐色液体
  C、胆汁样液体
  D、脓性液体
  E、血性液体

  3.治疗方针应是

  A、胃肠减压,密切观察病情变化
  B、中药与针刺
  C、补液抗炎*D、紧急手术
  E、纠正休克后手术

  (四)A4型题(病例串型最佳选择题)开始叙述一个以单一病人或家庭为中心的临床情景,然后提出3个~6个相关问题。当病情逐渐展开时,可以逐步增加新的信息。有时陈述了一些次要的或有前提的假设信息,这些信息与病例中叙述的具体病人并不一定有联系。提供信息的顺序对回答问题是非常重要的。每个问题均与开始的临床情景有关,又与随后的改变有关。回答这样的试题一定要以试题提供的信息为基础。

  (1~3题共用题干)

  18岁女性,2年来觉下前牙咬东西无力,近期牙齿感觉松动。检查下前牙松动Ⅰ度。牙龈红肿,有牙石,其它牙龈微肿。

  1.采集病史重点了解

  A、有无外伤史
  *B、家族史
  C、不良习惯
  D、口腔卫生习惯
  E、有无服药史

  2.重点检查项目是

  A、牙髓活力
  *B、X线片
  C、松动度
  D、外周血象
  E、牙周附着丧失水平

  3.根据上述检查初步印象为牙周炎,有助于进一步确定诊断的检查是

  A、全身头颅X线
  *B、龈下菌斑细菌学检查
  C、局部组织病理检查
  D、药物过敏试验
  E、内分泌检查

  (五)B1型题(标准配伍题)试题开始是5个备选答案,备选答案后提出至少2道试题,要求应试者为每一道试题选择一个与其关系密切的答案。在一组试题中,每个备选答案可以选用一次,也可以选用数次,但也可以一次不选用。

  (1~2共用备选答案)

  A、血源性
  B、腺源性
  C、损伤性
  D、牙源性
  E、医源性

  1.新生儿颌骨骨髓炎感染来源多为(A)

  2.化脓性颌骨骨髓炎感染来源多为(D)

  合格标准

  考试成绩在初、中级各专业各科目中以100为满分计算,每科目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考试成绩有效期为2年。所有4个科目在2年内全部合格者可申请该级专业技术资格。

  证书注册

  一、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条件根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二、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三、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四、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五、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六、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七、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八、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九、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十一、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十二、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除外。

  十三、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

  十四、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十五、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护士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二)对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十六、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卫生专业资格考试之初级药士考试报考指南

考试介绍 考试大纲 报名条件 报名时间 报名流程 考试时间 考试内容 合格标准

  考试介绍

  为贯彻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精神,自2001年全国卫生专业初、中级技术资格以考代评工作正式实施。通过考试取得的资格代表了相应级别技术职务要求的水平与能力,作为单位聘任相应技术职务的必要依据。

  一、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资格考试范围

  (一)适用人员范围: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药学专业工作的人员。

  (二)专业及级别范围:药学专业分为初级资格(含士级、师级)、中级资格。

  (三)考试科目设置: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

  二、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资格取得方式

  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凡列入全国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和评审,不再组织初、中级卫生技术系列的专业考试。

  三、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资格证书管理

  参加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者,由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局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人事局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或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三)国务院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考试大纲

  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考试大纲一般会在考试前一个年度的12月份至考试当年的1月份左右公布,2016年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考试大纲暂未公布,请参考2015年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考试大纲:

  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考试大纲分为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


    2015年卫生资格药学初级(士)考试大纲
    2015年卫生资格药学初级(师)考试大纲
    2015年卫生资格药学(中)级考试大纲

  报名条件

  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药学专业:

  报名参加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资格考试的人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同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注:部分地区2015年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考试报名条件略有不同,2016年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考试报名条件暂未公布,具体以当地卫生局公布内容为准。2015年卫生资格报名条件各地区汇总):

  (一)参加药士资格考试取得药学专业中专或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二)参加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士职务满5年;

  2、取得药学专业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取得药学专业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三)参加中级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师职务满7年;

  2、取得药学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药师职务满6年;

  3、取得药学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药师职务满4年;

  4、取得药学专业硕士学位,受聘担任药师职务满2年;

  5、取得药学专业博士学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名条件中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的当年年底,报名参加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5年12月31日。

  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不受单位性质和户籍的限制,均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选择报考专业类别参加考试。

  有关说明:

  1、报名人员必须在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药学工作的人员;

  2、报名参加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资格考试人员,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上述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考试报名年度的当年年底。

  所学专业须与报考专业对口(或相近),例如学药学类专业的,只可报考药学类资格,不可报考护理类资格,如此类推。

  3、《暂行规定》所规定的有医疗事故责任者等情况不得参加考试。

  报名时间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一般在12月份-次年初1月份。先进行网上报名,再进行现场确认。

  2016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时间暂未公布,请参考2015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为:网上报名时间为2015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25日,现场确认时间为2015年1月7日至1月28日,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安排确认时间。

  一、网上报名时间

  2016年初级药士/初级药师/主管药师考试网上报名时间暂未公布,请参考2015年初级药士/初级药师/主管药师考试网上报名时间为:2015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25日。

  报名流程

  网上报名步骤:

  步骤1、考生在中国卫生人才网上查看报名声明,阅读并同意后点击进入报名流程。

  步骤2、查看报名流程:了解报名顺序及注意事项后点击开始报名,进入报名页面。

  步骤3、进入网报系统,注册并填写网上报名申报表。考生可以在12月报名后,凭借“个人证件编号”及个人密码,登录网站查询、修改个人报名信息。填报个人报名信息。考生确认、保存报名信息后,系统提示“报名成功”。

  步骤4、考生确认填报信息无误后,可以打印《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现场确认

  现场报名时间:一般在每年12月初,具体以考点通知为准。

  2016年年药学职称考试现场确认时间暂未公布,请参考2015年药学职称考试现场确认时间为:2015年1月7日至1月28日,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安排确认时间。

  考生持所打印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按照所在考点的具体要求,进行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核。申报表盖章:考生应携带申报表至所在单位或档案存放单位审查盖章。提交书面报名材料(如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并确认个人报名信息签字,交费。

  现场审核确认所需证件及有关材料:(以当地报名通知为准)

  1、《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一份(A4规格);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

  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聘书原件或聘用证明原件;

  5、相关准入资格证书原件;

  6、工作岗位变动的报考人员须提交转入现岗位的有关证明;

  7、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者,须提交以往考试成绩单或准考证原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考生在确认单上签字后,不得再对报名信息进行修改。凡未按期到所选考点或其下设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并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考试。

  考试内容

  药学职称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各个科目所涉及的考试内容如下:

  初级药士

  基础知识:生理学、生物化学、微生物学、天然药化、药物化学、药物分析

  相关专业知识:药剂学、药事管理

  专业知识:药理学

  专业实践能力:医院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总论)、医院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各论)

  初级药师/主管药师

  基础知识:生理学、病理生理学、生物化学、微生物学、天然药化、药物化学、药物分析

  相关专业知识:药剂学、药事管理

  专业知识:药理学

  专业实践能力:医院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总论)、医院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各论)

  合格标准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中级各专业、各科目的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卫生专业资格考试之初级药师考试报考指南

考试介绍 考试大纲 报名条件 报名时间 报名流程 考试时间 考试内容 合格标准

  考试介绍

  为贯彻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精神,自2001年全国卫生专业初、中级技术资格以考代评工作正式实施。通过考试取得的资格代表了相应级别技术职务要求的水平与能力,作为单位聘任相应技术职务的必要依据。

  一、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资格考试范围

  (一)适用人员范围: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药学专业工作的人员。

  (二)专业及级别范围:药学专业分为初级资格(含士级、师级)、中级资格。

  (三)考试科目设置: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

  二、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资格取得方式

  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凡列入全国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和评审,不再组织初、中级卫生技术系列的专业考试。

  三、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资格证书管理

  参加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者,由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局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人事局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或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三)国务院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考试大纲

  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考试大纲一般会在考试前一个年度的12月份至考试当年的1月份左右公布,2016年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考试大纲暂未公布,请参考2015年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考试大纲:

  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考试大纲分为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


    2015年卫生资格药学初级(士)考试大纲
    2015年卫生资格药学初级(师)考试大纲
    2015年卫生资格药学(中)级考试大纲

  报名条件

  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药学专业:

  报名参加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资格考试的人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同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注:部分地区2015年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考试报名条件略有不同,2016年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考试报名条件暂未公布,具体以当地卫生局公布内容为准。2015年卫生资格报名条件各地区汇总):

  (一)参加药士资格考试取得药学专业中专或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二)参加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士职务满5年;

  2、取得药学专业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取得药学专业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三)参加中级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师职务满7年;

  2、取得药学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药师职务满6年;

  3、取得药学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药师职务满4年;

  4、取得药学专业硕士学位,受聘担任药师职务满2年;

  5、取得药学专业博士学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名条件中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的当年年底,报名参加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5年12月31日。

  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不受单位性质和户籍的限制,均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选择报考专业类别参加考试。

  有关说明:

  1、报名人员必须在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药学工作的人员;

  2、报名参加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资格考试人员,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上述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考试报名年度的当年年底。

  所学专业须与报考专业对口(或相近),例如学药学类专业的,只可报考药学类资格,不可报考护理类资格,如此类推。

  3、《暂行规定》所规定的有医疗事故责任者等情况不得参加考试。

  报名时间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一般在12月份-次年初1月份。先进行网上报名,再进行现场确认。

  2016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时间暂未公布,请参考2015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为:网上报名时间为2015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25日,现场确认时间为2015年1月7日至1月28日,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安排确认时间。

  一、网上报名时间

  2016年初级药士/初级药师/主管药师考试网上报名时间暂未公布,请参考2015年初级药士/初级药师/主管药师考试网上报名时间为:2015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25日。

  报名流程

  网上报名步骤:

  步骤1、考生在中国卫生人才网上查看报名声明,阅读并同意后点击进入报名流程。

  步骤2、查看报名流程:了解报名顺序及注意事项后点击开始报名,进入报名页面。

  步骤3、进入网报系统,注册并填写网上报名申报表。考生可以在12月报名后,凭借“个人证件编号”及个人密码,登录网站查询、修改个人报名信息。填报个人报名信息。考生确认、保存报名信息后,系统提示“报名成功”。

  步骤4、考生确认填报信息无误后,可以打印《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现场确认

  现场报名时间:一般在每年12月初,具体以考点通知为准。

  2016年年药学职称考试现场确认时间暂未公布,请参考2015年药学职称考试现场确认时间为:2015年1月7日至1月28日,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安排确认时间。

  考生持所打印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按照所在考点的具体要求,进行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核。申报表盖章:考生应携带申报表至所在单位或档案存放单位审查盖章。提交书面报名材料(如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并确认个人报名信息签字,交费。

  现场审核确认所需证件及有关材料:(以当地报名通知为准)

  1、《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一份(A4规格);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

  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聘书原件或聘用证明原件;

  5、相关准入资格证书原件;

  6、工作岗位变动的报考人员须提交转入现岗位的有关证明;

  7、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者,须提交以往考试成绩单或准考证原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考生在确认单上签字后,不得再对报名信息进行修改。凡未按期到所选考点或其下设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并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考试。

  考试内容

  药学职称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各个科目所涉及的考试内容如下:

  初级药士

  基础知识:生理学、生物化学、微生物学、天然药化、药物化学、药物分析

  相关专业知识:药剂学、药事管理

  专业知识:药理学

  专业实践能力:医院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总论)、医院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各论)

  初级药师/主管药师

  基础知识:生理学、病理生理学、生物化学、微生物学、天然药化、药物化学、药物分析

  相关专业知识:药剂学、药事管理

  专业知识:药理学

  专业实践能力:医院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总论)、医院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各论)

  合格标准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中级各专业、各科目的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卫生专业资格考试之主管药师考试报考指南

考试介绍 考试大纲 报名条件 报名时间 报名流程 考试时间 考试内容 合格标准

  考试介绍

  为贯彻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精神,自2001年全国卫生专业初、中级技术资格以考代评工作正式实施。通过考试取得的资格代表了相应级别技术职务要求的水平与能力,作为单位聘任相应技术职务的必要依据。

  一、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资格考试范围

  (一)适用人员范围: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药学专业工作的人员。

  (二)专业及级别范围:药学专业分为初级资格(含士级、师级)、中级资格。

  (三)考试科目设置: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

  二、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资格取得方式

  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凡列入全国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和评审,不再组织初、中级卫生技术系列的专业考试。

  三、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资格证书管理

  参加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者,由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局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人事局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或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三)国务院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考试大纲

  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考试大纲一般会在考试前一个年度的12月份至考试当年的1月份左右公布,2016年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考试大纲暂未公布,请参考2015年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考试大纲:

  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考试大纲分为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


    2015年卫生资格药学初级(士)考试大纲
    2015年卫生资格药学初级(师)考试大纲
    2015年卫生资格药学(中)级考试大纲

  报名条件

  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药学专业:

  报名参加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资格考试的人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同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注:部分地区2015年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考试报名条件略有不同,2016年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考试报名条件暂未公布,具体以当地卫生局公布内容为准。2015年卫生资格报名条件各地区汇总):

  (一)参加药士资格考试取得药学专业中专或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二)参加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士职务满5年;

  2、取得药学专业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取得药学专业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三)参加中级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师职务满7年;

  2、取得药学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药师职务满6年;

  3、取得药学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药师职务满4年;

  4、取得药学专业硕士学位,受聘担任药师职务满2年;

  5、取得药学专业博士学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名条件中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的当年年底,报名参加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5年12月31日。

  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不受单位性质和户籍的限制,均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选择报考专业类别参加考试。

  有关说明:

  1、报名人员必须在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药学工作的人员;

  2、报名参加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资格考试人员,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上述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考试报名年度的当年年底。

  所学专业须与报考专业对口(或相近),例如学药学类专业的,只可报考药学类资格,不可报考护理类资格,如此类推。

  3、《暂行规定》所规定的有医疗事故责任者等情况不得参加考试。

  报名时间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一般在12月份-次年初1月份。先进行网上报名,再进行现场确认。

  2016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时间暂未公布,请参考2015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为:网上报名时间为2015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25日,现场确认时间为2015年1月7日至1月28日,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安排确认时间。

  一、网上报名时间

  2016年初级药士/初级药师/主管药师考试网上报名时间暂未公布,请参考2015年初级药士/初级药师/主管药师考试网上报名时间为:2015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25日。

  报名流程

  网上报名步骤:

  步骤1、考生在中国卫生人才网上查看报名声明,阅读并同意后点击进入报名流程。

  步骤2、查看报名流程:了解报名顺序及注意事项后点击开始报名,进入报名页面。

  步骤3、进入网报系统,注册并填写网上报名申报表。考生可以在12月报名后,凭借“个人证件编号”及个人密码,登录网站查询、修改个人报名信息。填报个人报名信息。考生确认、保存报名信息后,系统提示“报名成功”。

  步骤4、考生确认填报信息无误后,可以打印《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现场确认

  现场报名时间:一般在每年12月初,具体以考点通知为准。

  2016年年药学职称考试现场确认时间暂未公布,请参考2015年药学职称考试现场确认时间为:2015年1月7日至1月28日,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安排确认时间。

  考生持所打印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按照所在考点的具体要求,进行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核。申报表盖章:考生应携带申报表至所在单位或档案存放单位审查盖章。提交书面报名材料(如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并确认个人报名信息签字,交费。

  现场审核确认所需证件及有关材料:(以当地报名通知为准)

  1、《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一份(A4规格);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

  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聘书原件或聘用证明原件;

  5、相关准入资格证书原件;

  6、工作岗位变动的报考人员须提交转入现岗位的有关证明;

  7、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者,须提交以往考试成绩单或准考证原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考生在确认单上签字后,不得再对报名信息进行修改。凡未按期到所选考点或其下设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并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考试。

  考试内容

  药学职称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各个科目所涉及的考试内容如下:

  初级药士

  基础知识:生理学、生物化学、微生物学、天然药化、药物化学、药物分析

  相关专业知识:药剂学、药事管理

  专业知识:药理学

  专业实践能力:医院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总论)、医院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各论)

  初级药师/主管药师

  基础知识:生理学、病理生理学、生物化学、微生物学、天然药化、药物化学、药物分析

  相关专业知识:药剂学、药事管理

  专业知识:药理学

  专业实践能力:医院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总论)、医院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各论)

  合格标准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中级各专业、各科目的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卫生专业资格考试之初级中药士考试报考指南

考试介绍 考试大纲 报名条件 报名时间 报名流程 考试时间 考试内容 合格标准

  考试介绍

  为贯彻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精神,自2001年全国卫生专业初、中级技术资格以考代评工作正式实施。通过考试取得的资格代表了相应级别技术职务要求的水平与能力,作为单位聘任相应技术职务的必要依据。

  一、初级中药士/中药师/主管中药师资格考试范围

  (一)适用人员范围: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中药学专业工作的人员。

  (二)专业及级别范围:中药学专业分为初级资格(含士级、师级)、中级资格。

  (三)考试科目设置: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

  二、初级中药士/中药师/主管中药师资格取得方式

  初级中药士/中药师/主管中药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凡列入全国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和评审,不再组织初、中级卫生技术系列的专业考试。

  三、初级中药士/中药师/主管中药师资格证书管理

  参加初级中药士/中药师/主管中药师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者,由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局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人事局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初级中药士/中药师/主管中药师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或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三)国务院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考试大纲

  初级中药士/中药师/主管中药师考试大纲一般会在考试前一个年度的12月份至考试当年的1月份左右公布,2016年初级中药士/中药师/主管中药师考试大纲暂未公布,请参考2015年初级中药士/中药师/主管中药师考试大纲:

  初级中药士/中药师/主管中药师考试大纲分为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

    2015年临床中药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
    2015年临床中药初级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
    2015年临床中药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

  报名条件

  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中药学专业:

  报名参加初级中药士/中药师/主管中药师资格考试的人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同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注:部分地区2015年初级中药士/中药师/主管中药师考试报名条件略有不同,2016年初级中药士/中药师/主管中药师考试报名条件暂未公布,具体以当地卫生局公布内容为准。):

  (一)参加中药士资格考试取得中药学专业中专或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二)参加中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中药学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中药士职务满5年;

  2、取得中药学专业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取得中药学专业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三)参加中级资格考试

  1、取得中药学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中药师职务满7年;

  2、取得中药学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中药师职务满6年;

  3、取得中药学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中药师职务满4年;

  4、取得中药学专业硕士学位,受聘担任中药师职务满2年;

  5、取得中药学专业博士学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名条件中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的当年年底,报名参加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5年12月31日。

  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不受单位性质和户籍的限制,均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选择报考专业类别参加考试。

  有关说明:

  1、报名人员必须在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中药学工作的人员;

  2、报名参加初级中药士/中药师/主管中药师资格考试人员,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上述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考试报名年度的当年年底。

  所学专业须与报考专业对口(或相近),例如学药学类专业的,只可报考药学类资格,不可报考护理类资格,如此类推。

  3、《暂行规定》所规定的有医疗事故责任者等情况不得参加考试。

  报名时间

  全国初级中药士/初级中药师/主管中药师考试报名时间一般在12月份——次年初1月份。先进行网上报名,再进行现场确认。

  2016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时间暂未公布,2015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为:网上报名时间为2015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25日,现场确认时间为2015年1月7日至1月28日,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安排确认时间。

  报名流程

  一、网上报名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一般在每年的12月份,具体事宜可咨询报名所在地考点办公室。

  2016年初级中药士/初级中药师/主管中药师考试网上报名时间暂未公布,请参考2015年初级中药士/初级中药师/主管中药师考试网上报名时间为:2015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25日。

  网上报名步骤:

  步骤1、考生在中国卫生人才网上查看报名声明,阅读并同意后点击进入报名流程。

  步骤2、查看报名流程、了解报名顺序及注意事项后点击开始报名,进入报名页面。

  步骤3、进入网报系统,注册并填写网上报名申报表。考生可以在12月报名后,凭借“个人证件编号”及个人密码,登录网站查询、修改个人报名信息。填报个人报名信息。考生确认、保存报名信息后,系统提示“报名成功”。

  步骤4、考生确认填报信息无误后,可以打印《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现场确认

  现场报名时间:一般在每年12月初,具体以考点通知为准。

  2016年初级中药士/初级中药师/主管中药师考试现场确认时间暂未公布,请参考2015年中药学职称考试现场确认时间为:2015年1月7日至1月28日,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安排确认时间。

  考生持所打印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按照所在考点的具体要求,进行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核。申报表盖章:考生应携带申报表至所在单位或档案存放单位审查盖章。提交书面报名材料(如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并确认个人报名信息签字,交费。

  现场审核确认所需证件及有关材料:(以当地报名通知为准)

  1、《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一份(A4规格);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

  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聘书原件或聘用证明原件;

  5、相关准入资格证书原件;

  6、工作岗位变动的报考人员须提交转入现岗位的有关证明;

  7、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者,须提交以往考试成绩单或准考证原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考生在确认单上签字后,不得再对报名信息进行修改。凡未按期到所选考点或其下设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并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考试。

  考试时间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一般在每年的5-6月份考试。

  2016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已确定为:5月14、15、21、22日,但2016年中药士/中药师/主管中药师考试时间暂未确定,请参考2015年初级中药士考试时间为5月23日,初级中药师/主管中药师考试时间为5月24日,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8:30-10:00
相关专业知识 11:00-12:30
专业知识 14:00-15:30
专业实践能力 16:30-18:00

  考试内容

  中药学职称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各个科目所涉及的考试内容如下:

  初级中药士各单元所包含的考试科目如下:

  基础知识:中药学、方剂学

  相关专业知识:中医学基础、药事管理

  专业知识:中药炮制学、中药鉴定学

  专业实践能力:中药药剂学、中药调剂学

  初级中药师各单元所包含的考试科目如下:   

  基础知识:中药学、方剂学

  相关专业知识:中医学基础、中药药理学、药事管理

  专业知识:中药炮制学、中药鉴定学

  专业实践能力:中药药剂学、中药调剂学

  中级主管中药师各单元所包含的考试科目如下:

  基础知识:中药学、中药化学、方剂学

  相关专业知识:中医学基础、中药药理学、药事管理

  专业知识:中药炮制学、中药鉴定学

  专业实践能力:中药药剂学、中药调剂学

  合格标准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中级各专业、各科目的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卫生专业资格考试之初级中药师考试报考指南

考试介绍 考试大纲 报名条件 报名时间 报名流程 考试时间 考试内容 合格标准

  考试介绍

  为贯彻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精神,自2001年全国卫生专业初、中级技术资格以考代评工作正式实施。通过考试取得的资格代表了相应级别技术职务要求的水平与能力,作为单位聘任相应技术职务的必要依据。

  一、初级中药士/中药师/主管中药师资格考试范围

  (一)适用人员范围: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中药学专业工作的人员。

  (二)专业及级别范围:中药学专业分为初级资格(含士级、师级)、中级资格。

  (三)考试科目设置: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

  二、初级中药士/中药师/主管中药师资格取得方式

  初级中药士/中药师/主管中药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凡列入全国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和评审,不再组织初、中级卫生技术系列的专业考试。

  三、初级中药士/中药师/主管中药师资格证书管理

  参加初级中药士/中药师/主管中药师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者,由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局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人事局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初级中药士/中药师/主管中药师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或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三)国务院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考试大纲

  初级中药士/中药师/主管中药师考试大纲一般会在考试前一个年度的12月份至考试当年的1月份左右公布,2016年初级中药士/中药师/主管中药师考试大纲暂未公布,请参考2015年初级中药士/中药师/主管中药师考试大纲:

  初级中药士/中药师/主管中药师考试大纲分为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

    2015年临床中药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
    2015年临床中药初级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
    2015年临床中药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

  报名条件

  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中药学专业:

  报名参加初级中药士/中药师/主管中药师资格考试的人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同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注:部分地区2015年初级中药士/中药师/主管中药师考试报名条件略有不同,2016年初级中药士/中药师/主管中药师考试报名条件暂未公布,具体以当地卫生局公布内容为准。):

  (一)参加中药士资格考试取得中药学专业中专或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二)参加中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中药学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中药士职务满5年;

  2、取得中药学专业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取得中药学专业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三)参加中级资格考试

  1、取得中药学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中药师职务满7年;

  2、取得中药学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中药师职务满6年;

  3、取得中药学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中药师职务满4年;

  4、取得中药学专业硕士学位,受聘担任中药师职务满2年;

  5、取得中药学专业博士学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名条件中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的当年年底,报名参加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5年12月31日。

  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不受单位性质和户籍的限制,均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选择报考专业类别参加考试。

  有关说明:

  1、报名人员必须在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中药学工作的人员;

  2、报名参加初级中药士/中药师/主管中药师资格考试人员,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上述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考试报名年度的当年年底。

  所学专业须与报考专业对口(或相近),例如学药学类专业的,只可报考药学类资格,不可报考护理类资格,如此类推。

  3、《暂行规定》所规定的有医疗事故责任者等情况不得参加考试。

  报名时间

  全国初级中药士/初级中药师/主管中药师考试报名时间一般在12月份——次年初1月份。先进行网上报名,再进行现场确认。

  2016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时间暂未公布,2015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为:网上报名时间为2015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25日,现场确认时间为2015年1月7日至1月28日,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安排确认时间。

  报名流程

  一、网上报名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一般在每年的12月份,具体事宜可咨询报名所在地考点办公室。

  2016年初级中药士/初级中药师/主管中药师考试网上报名时间暂未公布,请参考2015年初级中药士/初级中药师/主管中药师考试网上报名时间为:2015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25日。

  网上报名步骤:

  步骤1、考生在中国卫生人才网上查看报名声明,阅读并同意后点击进入报名流程。

  步骤2、查看报名流程、了解报名顺序及注意事项后点击开始报名,进入报名页面。

  步骤3、进入网报系统,注册并填写网上报名申报表。考生可以在12月报名后,凭借“个人证件编号”及个人密码,登录网站查询、修改个人报名信息。填报个人报名信息。考生确认、保存报名信息后,系统提示“报名成功”。

  步骤4、考生确认填报信息无误后,可以打印《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现场确认

  现场报名时间:一般在每年12月初,具体以考点通知为准。

  2016年初级中药士/初级中药师/主管中药师考试现场确认时间暂未公布,请参考2015年中药学职称考试现场确认时间为:2015年1月7日至1月28日,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安排确认时间。

  考生持所打印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按照所在考点的具体要求,进行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核。申报表盖章:考生应携带申报表至所在单位或档案存放单位审查盖章。提交书面报名材料(如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并确认个人报名信息签字,交费。

  现场审核确认所需证件及有关材料:(以当地报名通知为准)

  1、《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一份(A4规格);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

  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聘书原件或聘用证明原件;

  5、相关准入资格证书原件;

  6、工作岗位变动的报考人员须提交转入现岗位的有关证明;

  7、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者,须提交以往考试成绩单或准考证原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考生在确认单上签字后,不得再对报名信息进行修改。凡未按期到所选考点或其下设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并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考试。

  考试时间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一般在每年的5-6月份考试。

  2016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已确定为:5月14、15、21、22日,但2016年中药士/中药师/主管中药师考试时间暂未确定,请参考2015年初级中药士考试时间为5月23日,初级中药师/主管中药师考试时间为5月24日,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8:30-10:00
相关专业知识 11:00-12:30
专业知识 14:00-15:30
专业实践能力 16:30-18:00

  考试内容

  中药学职称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各个科目所涉及的考试内容如下:

  初级中药士各单元所包含的考试科目如下:

  基础知识:中药学、方剂学

  相关专业知识:中医学基础、药事管理

  专业知识:中药炮制学、中药鉴定学

  专业实践能力:中药药剂学、中药调剂学

  初级中药师各单元所包含的考试科目如下:   

  基础知识:中药学、方剂学

  相关专业知识:中医学基础、中药药理学、药事管理

  专业知识:中药炮制学、中药鉴定学

  专业实践能力:中药药剂学、中药调剂学

  中级主管中药师各单元所包含的考试科目如下:

  基础知识:中药学、中药化学、方剂学

  相关专业知识:中医学基础、中药药理学、药事管理

  专业知识:中药炮制学、中药鉴定学

  专业实践能力:中药药剂学、中药调剂学

  合格标准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中级各专业、各科目的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卫生专业资格考试之主管中药师考试报考指南

考试介绍 考试大纲 报名条件 报名时间 报名流程 考试时间 考试内容 合格标准

  考试介绍

  为贯彻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精神,自2001年全国卫生专业初、中级技术资格以考代评工作正式实施。通过考试取得的资格代表了相应级别技术职务要求的水平与能力,作为单位聘任相应技术职务的必要依据。

  一、初级中药士/中药师/主管中药师资格考试范围

  (一)适用人员范围: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中药学专业工作的人员。

  (二)专业及级别范围:中药学专业分为初级资格(含士级、师级)、中级资格。

  (三)考试科目设置: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

  二、初级中药士/中药师/主管中药师资格取得方式

  初级中药士/中药师/主管中药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凡列入全国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和评审,不再组织初、中级卫生技术系列的专业考试。

  三、初级中药士/中药师/主管中药师资格证书管理

  参加初级中药士/中药师/主管中药师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者,由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局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人事局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初级中药士/中药师/主管中药师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或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三)国务院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考试大纲

  初级中药士/中药师/主管中药师考试大纲一般会在考试前一个年度的12月份至考试当年的1月份左右公布,2016年初级中药士/中药师/主管中药师考试大纲暂未公布,请参考2015年初级中药士/中药师/主管中药师考试大纲:

  初级中药士/中药师/主管中药师考试大纲分为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

    2015年临床中药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
    2015年临床中药初级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
    2015年临床中药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

  报名条件

  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中药学专业:

  报名参加初级中药士/中药师/主管中药师资格考试的人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同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注:部分地区2015年初级中药士/中药师/主管中药师考试报名条件略有不同,2016年初级中药士/中药师/主管中药师考试报名条件暂未公布,具体以当地卫生局公布内容为准。):

  (一)参加中药士资格考试取得中药学专业中专或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二)参加中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中药学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中药士职务满5年;

  2、取得中药学专业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取得中药学专业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三)参加中级资格考试

  1、取得中药学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中药师职务满7年;

  2、取得中药学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中药师职务满6年;

  3、取得中药学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中药师职务满4年;

  4、取得中药学专业硕士学位,受聘担任中药师职务满2年;

  5、取得中药学专业博士学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名条件中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的当年年底,报名参加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5年12月31日。

  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不受单位性质和户籍的限制,均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选择报考专业类别参加考试。

  有关说明:

  1、报名人员必须在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中药学工作的人员;

  2、报名参加初级中药士/中药师/主管中药师资格考试人员,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上述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考试报名年度的当年年底。

  所学专业须与报考专业对口(或相近),例如学药学类专业的,只可报考药学类资格,不可报考护理类资格,如此类推。

  3、《暂行规定》所规定的有医疗事故责任者等情况不得参加考试。

  报名时间

  全国初级中药士/初级中药师/主管中药师考试报名时间一般在12月份——次年初1月份。先进行网上报名,再进行现场确认。

  2016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时间暂未公布,2015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为:网上报名时间为2015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25日,现场确认时间为2015年1月7日至1月28日,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安排确认时间。

  报名流程

  一、网上报名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一般在每年的12月份,具体事宜可咨询报名所在地考点办公室。

  2016年初级中药士/初级中药师/主管中药师考试网上报名时间暂未公布,请参考2015年初级中药士/初级中药师/主管中药师考试网上报名时间为:2015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25日。

  网上报名步骤:

  步骤1、考生在中国卫生人才网上查看报名声明,阅读并同意后点击进入报名流程。

  步骤2、查看报名流程、了解报名顺序及注意事项后点击开始报名,进入报名页面。

  步骤3、进入网报系统,注册并填写网上报名申报表。考生可以在12月报名后,凭借“个人证件编号”及个人密码,登录网站查询、修改个人报名信息。填报个人报名信息。考生确认、保存报名信息后,系统提示“报名成功”。

  步骤4、考生确认填报信息无误后,可以打印《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现场确认

  现场报名时间:一般在每年12月初,具体以考点通知为准。

  2016年初级中药士/初级中药师/主管中药师考试现场确认时间暂未公布,请参考2015年中药学职称考试现场确认时间为:2015年1月7日至1月28日,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安排确认时间。

  考生持所打印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按照所在考点的具体要求,进行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核。申报表盖章:考生应携带申报表至所在单位或档案存放单位审查盖章。提交书面报名材料(如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并确认个人报名信息签字,交费。

  现场审核确认所需证件及有关材料:(以当地报名通知为准)

  1、《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一份(A4规格);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

  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聘书原件或聘用证明原件;

  5、相关准入资格证书原件;

  6、工作岗位变动的报考人员须提交转入现岗位的有关证明;

  7、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者,须提交以往考试成绩单或准考证原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考生在确认单上签字后,不得再对报名信息进行修改。凡未按期到所选考点或其下设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并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考试。

  考试时间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一般在每年的5-6月份考试。

  2016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已确定为:5月14、15、21、22日,但2016年中药士/中药师/主管中药师考试时间暂未确定,请参考2015年初级中药士考试时间为5月23日,初级中药师/主管中药师考试时间为5月24日,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8:30-10:00
相关专业知识 11:00-12:30
专业知识 14:00-15:30
专业实践能力 16:30-18:00

  考试内容

  中药学职称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各个科目所涉及的考试内容如下:

  初级中药士各单元所包含的考试科目如下:

  基础知识:中药学、方剂学

  相关专业知识:中医学基础、药事管理

  专业知识:中药炮制学、中药鉴定学

  专业实践能力:中药药剂学、中药调剂学

  初级中药师各单元所包含的考试科目如下:   

  基础知识:中药学、方剂学

  相关专业知识:中医学基础、中药药理学、药事管理

  专业知识:中药炮制学、中药鉴定学

  专业实践能力:中药药剂学、中药调剂学

  中级主管中药师各单元所包含的考试科目如下:

  基础知识:中药学、中药化学、方剂学

  相关专业知识:中医学基础、中药药理学、药事管理

  专业知识:中药炮制学、中药鉴定学

  专业实践能力:中药药剂学、中药调剂学

  合格标准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中级各专业、各科目的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卫生专业资格考试之内科主治医师考试报考指南

考试介绍 考试大纲 报名条件 报名时间 报名流程 考试时间 考试内容 合格标准

  考试介绍

  为贯彻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精神,自2001年全国卫生专业初、中级技术资格以考代评工作正式实施。通过考试取得的资格代表了相应 级别技术职务要求的水平与能力,作为单位聘任相应技术职务的必要依据。

  一、内科主治医师资格考试范围

  (一)适用人员范围: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内科学专业工作的人员。

  (二)专业设置:内科学考试专业设置内科学、心血管内科学、呼吸内科学、消化内科学、肾内科学、神经内科学、内分泌学、血液病学、结核病学、传染病学、风湿与临床免疫学、职业病学共12个专业。

  (三)考试科目设置:考试共分“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考试。

  二、内科主治医师资格取得方式

  内科主治医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凡列入全国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和评审,不再组织初、中级卫生技术系列的专业考试。

  三、内科主治医师资格证书管理

  参加内科主治医师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者,由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局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人事局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内科主治医师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或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三)国务院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考试大纲

  内科主治医师考试大纲一般会在考试前一个年度的12月份至考试当年的1月份左右公布,2016年内科主治医师考试大纲暂未公布。

  报名条件

  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内科学专业(注:部分地区2015年内科主治医师考试报名条件略有不同,2016年内科主治医师考试报名条件暂未公布,具体以当地卫生局公布内容为准。):

  1、参加内科主治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3)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4)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2、参加内科主治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

  (2)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

  (3)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

  (4)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

  (5)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内科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加内科主治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两年。

  报名条件中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的当年年底,报名参加2016年度内科主治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5年12月31日。

  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不受单位性质和户籍的限制,均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选择报考专业类别参加考试。

  有关说明:

  1、报名人员必须在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内科学工作的人员;凡报考内科主治医师的人员,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对现岗位有准入资格要求的专业,在报名时应同时提交准入资格证明文件。

  2、报名参加内科主治医师资格考试人员,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上述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考试报名年度的当年年底。

  3、凡符合上述所规定内科主治医师报考条件的人员,不受单位性质和户籍的限制,均可从事内科主治医师的考试,并根据自己所在科室报考相关科目。

  所学专业须与报考专业对口(或相近),例如学药学类专业的,只可报考药学类资格,不可报考护理类资格,如此类推。

  4、《暂行规定》所规定的有医疗事故责任者等情况不得参加考试。

  报名时间

  内科主治医师考试报名分为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一般在12月份-次年初1月份。

  2015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为:网上报名时间为2015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25日,现场确认时间为2015年1月7日至1月28日,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安排确认时间。

  报名流程

  一、网上报名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一般在每年的12月份,具体事宜可咨询报名所在地考点办公室。

  2016年内科主治医师考试网上报名时间暂未公布,请参考2015年内科主治医师考试网上报名时间为:2015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25日。

  网上报名步骤:

  步骤1、考生在中国卫生人才网上查看报名声明,阅读并同意后点击进入报名流程。

  步骤2、查看报名流程:了解报名顺序及注意事项后点击开始报名,进入报名页面。

  步骤3、进入网报系统,注册并填写网上报名申报表。考生可以在12月报名后,凭借“个人证件编号”及个人密码,登录网站查询、修改个人报名信息。填报个人报名信息。考生确认、保存报名信息后,系统提示“报名成功”。

  步骤4、考生确认填报信息无误后,可以打印《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现场确认时间

  现场报名时间:一般在每年12月底-次年初1月份,具体以考点通知为准。

  2016年内科主治医师考试现场报名时间暂未公布,请参考2015年内科主治医师考试现场确认时间为:2015年1月7日至1月28日,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安排确认时间。

  考生持所打印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按照所在考点的具体要求,进行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核。申报表盖章:考生应携带申报表至所在单位或档案存放单位审查盖章。提交书面报名材料(如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并确认个人报名信息签字,交费。

  现场审核确认所需证件及有关材料:(以当地报名通知为准)

  1、《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一份(A4规格);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

  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聘书原件或聘用证明原件;

  5、相关准入资格证书原件;

  6、工作岗位变动的报考人员须提交转入现岗位的有关证明;

  7、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者,须提交以往考试成绩单或准考证原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考生在确认单上签字后,不得再对报名信息进行修改。凡未按期到所选考点或其下设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并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考试。

  考试时间

  内科主治医师考试时间一般在每年的5-6月份考试。

  2016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已确定为:5月14、15、21、22日,但2016年内科学主治医师考试时间暂未确定,请参考2015年内科主治医师考试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2015年5月16日 8:30-10:00
相关专业知识 11:00-12:30
专业知识 14:00-15:30
专业实践能力 16:30-18:00

  考试内容

  内科主治医师资格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

  其中“基础知识”与“相关专业知识”科目内科学及其各亚专业考核内容一样。“专业知识”与“专业实践能力”科目各亚专业考核内容为本亚专业考试大纲所要求掌握的内容。

  合格标准

  考试成绩在各科目中以100为满分计算,每科目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考试成绩有效期为2年。所有4个科目在2年内全部合格者可申请该级专业技术资格。

卫生专业资格考试之外科主治医师考试报考指南

考试介绍 考试大纲 报名条件 报名时间 报名流程 考试时间 考试内容 合格标准

  考试介绍

  为贯彻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精神,自2001年全国卫生专业初、中级技术资格以考代评工作正式实施。通过考试取得的资格代表了相应级别技术职务要求的水平与能力,作为单位聘任相应技术职务的必要依据。

  一、外科主治医师资格考试范围

  (一)适用人员范围: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外科学专业工作的人员。

  (二)专业设置:外科学考试专业设置普通外科学、骨外科学、胸心外科学、神经外科学、泌尿外科学、小儿外科学、烧伤外科学、整形外科学共8个专业。

  (三)考试科目设置:考试共分“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考试。

  二、外科主治医师资格取得方式

  外科主治医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凡列入全国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和评审,不再组织初、中级卫生技术系列的专业考试。

  三、外科主治医师资格证书管理

  参加外科主治医师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者,由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局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人事局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外科主治医师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或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三)国务院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考试大纲

  外科主治医师考试大纲一般会在考试前一个年度的12月份至考试当年的1月份左右公布,2016年外科主治医师考试大纲暂未公布。

  报名条件

  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外科学专业(注:部分地区2015年外科主治医师考试报名条件略有不同,2016年外科主治医师考试报名条件暂未公布,具体以当地卫生局公布内容为准。):

  1、参加外科主治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3)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4)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2、参加外科主治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

  (2)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

  (3)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

  (4)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

  (5)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外科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加外科主治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两年。

  报名条件中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的当年年底,报名参加2016年度外科主治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5年12月31日。

  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不受单位性质和户籍的限制,均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选择报考专业类别参加考试。

  有关说明:

  1、报名人员必须在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外科学工作的人员;凡报考外科主治医师的人员,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对现岗位有准入资格要求的专业,在报名时应同时提交准入资格证明文件。

  2、报名参加外科主治医师资格考试人员,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上述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考试报名年度的当年年底。

  3、凡符合上述所规定外科主治医师报考条件的人员,不受单位性质和户籍的限制,均可从事外科主治医师的考试,并根据自己所在科室报考相关科目。

  所学专业须与报考专业对口(或相近),例如学药学类专业的,只可报考药学类资格,不可报考护理类资格,如此类推。

  4、《暂行规定》所规定的有医疗事故责任者等情况不得参加考试。

  报名时间

  外科主治医师考试报名先进行网上报名,再进行现场确认。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一般在12月份-次年初1月份。

  2016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时间暂未公布,请参考2015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为:网上报名时间为2015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25日,现场确认时间为2015年1月7日至1月28日,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安排确认时间。

  报名流程

  一、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时间: 一般在每年的12月份,具体事宜可咨询报名所在地考点办公室。

  2016年外科主治医师考试网上报名时间暂未公布,请参考2015年外科主治医师考试网上报名时间为:2015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25日。

  网上报名步骤:

  步骤1、考生在中国卫生人才网上查看报名声明,阅读并同意后点击进入报名流程。

  步骤2、查看报名流程:了解报名顺序及注意事项后点击开始报名,进入报名页面。

  步骤3、进入网报系统,注册并填写网上报名申报表。考生可以在12月报名后,凭借“个人证件编号”及个人密码,登录网站查询、修改个人报名信息。填报个人报名信息。考生确认、保存报名信息后,系统提示“报名成功”。

  步骤4、考生确认填报信息无误后,可以打印《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现场确认

  现场报名时间:一般在每年12月底-次年初1月份,具体以考点通知为准。

  2016年外科主治医师考试现场报名时间暂未公布,请参考2015年外科主治医师考试现场确认时间为:2015年1月7日至1月28日,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安排确认时间。

  考生持所打印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按照所在考点的具体要求,进行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核。申报表盖章:考生应携带申报表至所在单位或档案存放单位审查盖章。提交书面报名材料(如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并确认个人报名信息签字,交费。

  现场审核确认所需证件及有关材料:(以当地报名通知为准)

  1、《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一份(A4规格);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

  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聘书原件或聘用证明原件;

  5、相关准入资格证书原件;

  6、工作岗位变动的报考人员须提交转入现岗位的有关证明;

  7、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者,须提交以往考试成绩单或准考证原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考生在确认单上签字后,不得再对报名信息进行修改。凡未按期到所选考点或其下设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并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考试。

  考试时间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一般在每年的5-6月份考试。

  2016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已确定为:5月14、15、21、22日,但2016年外科主治医师考试时间暂未确定,请参考2015年外科主治医师考试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专业科目 考试日期和考试时间
基础知识 2015年5月17日 8:30-10:00
相关专业知识 11:00-12:30
专业知识 14:00-15:30
专业实践能力 16:30-18:00

  考试内容

  外科主治医师资格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

  其中“基础知识”与“相关专业知识”科目外科学及其各亚专业考核内容一样。“专业知识”与“专业实践能力”科目各亚专业考核内容为本亚专业考试大纲所要求掌握的内容。

  合格标准

  考试成绩各科目中以100为满分计算,每科目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考试成绩有效期为2年。所有4个科目在2年内全部合格者可申请该级专业技术资格。

卫生专业资格考试之妇产科主治医师考试报考指南

考试介绍 考试大纲 报名条件 报名时间 报名流程 考试时间 考试内容 合格标准

  考试介绍

  为贯彻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精神,自2001年全国卫生专业初、中级技术资格以考代评工作正式实施。通过考试取得的资格代表了相应 级别技术职务要求的水平与能力,作为单位聘任相应技术职务的必要依据。

  一、妇产科主治医师资格考试范围

  (一)适用人员范围: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妇产科学专业工作的人员。

  (二)考试科目设置:考试共分“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考试。

  二、妇产科主治医师资格取得方式

  妇产科主治医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凡列入全国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和评审,不再组织初、中级卫生技术系列的专业考试。

  三、妇产科主治医师资格证书管理

  参加妇产科主治医师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者,由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局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人事局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妇产科主治医师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或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三)国务院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考试大纲

  妇产科主治医师考试大纲一般会在考试前一个年度的12月份至考试当年的1月份左右公布,2016年妇产科主治医师考试大纲暂未公布。

  报名条件

  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妇产科学专业(注:部分地区2015年妇产科主治医师考试报名条件略有不同,2016年妇产科主治医师考试报名条件暂未公布,具体以当地卫生局公布内容为准。):

  1、参加妇产科主治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3)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4)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2、参加妇产科主治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

  (2)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

  (3)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

  (4)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

  (5)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妇产科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加妇产科主治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两年。

  报名条件中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的当年年底,报名参加2016年度妇产科主治医师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5年12月31日。

  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不受单位性质和户籍的限制,均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选择报考专业类别参加考试。

  有关说明:

  1、报名人员必须在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妇产科学工作的人员;

  2、报名参加妇产科主治医师资格考试人员,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上述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考试报名年度的当年年底。

  所学专业须与报考专业对口(或相近),例如学药学类专业的,只可报考药学类资格,不可报考护理类资格,如此类推。

  3、《暂行规定》所规定的有医疗事故责任者等情况不得参加考试。

  报名时间

  妇产科主治医师考试报名分为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一般在12月份-次年初1月份。

  2016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时间暂未公布,请参考2015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为:网上报名时间为2015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25日,现场确认时间为2015年1月7日至1月28日,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安排确认时间。

  报名流程

  一、网上报名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一般在每年的12月份,具体事宜可咨询报名所在地考点办公室。

  2016年妇产科主治医师考试网上报名时间暂未公布,请参考2015年妇产科主治医师考试网上报名时间为:2015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25日。

  网上报名步骤:

  步骤1、考生在中国卫生人才网上查看报名声明,阅读并同意后点击进入报名流程。

  步骤2、查看报名流程:了解报名顺序及注意事项后点击开始报名,进入报名页面。

  步骤3、进入网报系统,注册并填写网上报名申报表。考生可以在12月报名后,凭借“个人证件编号”及个人密码,登录网站查询、修改个人报名信息。填报个人报名信息。考生确认、保存报名信息后,系统提示“报名成功”。

  步骤4、考生确认填报信息无误后,可以打印《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现场确认时间

  现场报名时间:一般在每年12月底-次年初1月份,具体以考点通知为准。

  2016年妇产科主治医师考试现场确认时间暂未公布,请参考2015年妇产科主治医师考试现场确认时间为:2015年1月7日至1月28日,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安排确认时间。

  考生持所打印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按照所在考点的具体要求,进行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核。申报表盖章:考生应携带申报表至所在单位或档案存放单位审查盖章。提交书面报名材料(如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并确认个人报名信息签字,交费。

  现场审核确认所需证件及有关材料:(以当地报名通知为准)

  1、《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一份(A4规格);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

  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聘书原件或聘用证明原件;

  5、相关准入资格证书原件;

  6、工作岗位变动的报考人员须提交转入现岗位的有关证明;

  7、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者,须提交以往考试成绩单或准考证原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考生在确认单上签字后,不得再对报名信息进行修改。凡未按期到所选考点或其下设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并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考试。

  考试时间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一般在每年的5-6月份考试。

  2016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已确定为:5月14、15、21、22日,但2016年妇产科主治医师考试时间暂未确定,请参考2015年妇产科主治医师考试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2015年5月24日 8:30-10:00
相关专业知识 11:00-12:30
专业知识 14:00-15:30
专业实践能力 16:30-18:00

  考试内容

  妇产科主治医师资格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

  妇产科主治医师考试中“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和“专业知识”三个科目的要求按学科系统综合在一起,具体划分详见考试大纲。“专业实践能力”考试内容为考试大纲中列出的常见病种,主要考核考生在临床工作中所应该具备的技能、思维方式和对已有知识的综合应用能力。

  合格标准

  考试成绩在各科目中以100为满分计算,每科目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考试成绩有效期为2年。所有4个科目在2年内全部合格者可申请该级专业技术资格。

卫生专业资格考试之初级临床医学检验士考试报考指南

考试介绍 考试大纲 报名条件 报名时间 报名流程 考试时间 考试内容 合格标准

  考试介绍

  为贯彻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精神,自2001年全国卫生专业初、中级技术资格以考代评工作正式实施。通过考试取得的资格代表了相应级别技术职务要求的水平与能力,作为单位聘任相应技术职务的必要依据。

  一、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资格考试范围

  (一)适用人员范围: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临床医学检验专业工作的人员。

  (二)专业及级别范围:临床医学检验专业分为初级资格(含士级、师级)、中级资格。

  (三)考试科目设置: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

  二、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资格取得方式

  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凡列入全国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和评审,不再组织初、中级卫生技术系列的专业考试。

  三、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资格证书管理

  参加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者,由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专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局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人事局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或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三)国务院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考试大纲

  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资格考试大纲一般在考试前一年的12月份至考试当年的1月份左右公布,2016年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考试大纲暂未公布。

  报名条件

  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临床医学检验专业:

  报名参加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资格考试的人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同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注:部分地区2015年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考试报名条件略有不同,2016年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考试报名条件暂未公布,具体以当地卫生局公布内容为准。):

  (一)参加临床医学检验技士资格考试

  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中专或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二)参加临床医学检验技师资格考试

  1、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临床医学检验技士职务满5年;

  2、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三)参加中级资格考试

  1、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临床医学检验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临床医学检验技师职务满6年;

  3、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临床医学检验技师职务满4年;

  4、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硕士学位,受聘担任临床医学检验技师职务满2年;

  5、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博士学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检验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名条件中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的当年年底,报名参加2016年度检验资格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5年12月31日。

  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不受单位性质和户籍的限制,均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选择报考专业类别参加考试。

  有关说明:

  1、报名人员必须在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临床医学检验技术工作的人员;

  2、报名参加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资格考试人员,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上述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考试报名年度的当年年底。

  所学专业须与报考专业对口(或相近),例如学药学类专业的,只可报考药学类资格,不可报考护理类资格,如此类推。

  3、《暂行规定》所规定的有医疗事故责任者等情况不得参加考试。

  报名时间

  全国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一般在12月份——次年初1月份。先进行网上报名,再进行现场确认。

  2016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时间暂未公布,请参考2015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为:网上报名时间为2015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25日,现场确认时间为2015年1月7日至1月28日,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安排确认时间。

  报名流程

  一、网上报名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一般在每年的12月份,具体事宜可咨询报名所在地考点办公室。

  2016年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考试网上报名时间暂未公布,请参考2015年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时间为:2015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25日。

  网上报名步骤:

  步骤1、考生在中国卫生人才网上查看报名声明,阅读并同意后点击进入报名流程。

  步骤2、查看报名流程,了解报名顺序及注意事项后点击开始报名,进入报名页面。

  步骤3、进入网报系统,注册并填写网上报名申报表。考生可以在12月报名后,凭借“个人证件编号”及个人密码,登录网站查询、修改个人报名信息。填报个人报名信息。考生确认、保存报名信息后,系统提示“报名成功”。

  步骤4、考生确认填报信息无误后,可以打印《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现场确认

  现场报名时间:一般在每年12月初,具体以考点通知为准。

  2016年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考试现场确认时间暂未公布,请参考2015年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考试现场确认时间为2015年1月7日至1月28日,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安排确认时间。

  考生持所打印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按照所在考点的具体要求,进行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核。申报表盖章:考生应携带申报表至所在单位或档案存放单位审查盖章。提交书面报名材料(如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并确认个人报名信息签字,交费。

  现场审核确认所需证件及有关材料:(以当地报名通知为准)

  1、《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一份(A4规格);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

  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聘书原件或聘用证明原件;

  5、相关准入资格证书原件;

  6、工作岗位变动的报考人员须提交转入现岗位的有关证明;

  7、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者,须提交以往考试成绩单或准考证原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考生在确认单上签字后,不得再对报名信息进行修改。凡未按期到所选考点或其下设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并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考试。

  考试时间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一般在每年的5-6月份。

  2016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已确定为:5月14、15、21、22日,但2016年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考试时间暂未确定,请参考2015年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考试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月16日 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 14:00-16:00
专业知识 5月17日 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14:00-16:00

  考试内容

  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资格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

  临床医学检验技士考试内容:临床检验基础、临床血液学检验、临床化学、临床免疫学和免疫检验、微生物学检验、寄生虫学及检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与医学伦理学。

  临床医学检验技师考试内容:临床检验基础、临床血液学检验、临床化学、临床免疫学和免疫检验、微生物学检验、寄生虫学及检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与医学伦理学。

  临床医学检验主管技师考试内容:临床检验基础、临床血液学检验、临床化学、临床免疫学和免疫检验、微生物学检验、临床实验室质量管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与医学伦理学。

  合格标准

  考试成绩在初、中级各专业各科目中以100为满分计算,每科目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考试成绩有效期为2年。所有4个科目在2年内全部合格者可申请该级专业技术资格。

卫生专业资格考试之初级临床医学检验师考试报考指南

考试介绍 考试大纲 报名条件 报名时间 报名流程 考试时间 考试内容 合格标准

  考试介绍

  为贯彻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精神,自2001年全国卫生专业初、中级技术资格以考代评工作正式实施。通过考试取得的资格代表了相应级别技术职务要求的水平与能力,作为单位聘任相应技术职务的必要依据。

  一、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资格考试范围

  (一)适用人员范围: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临床医学检验专业工作的人员。

  (二)专业及级别范围:临床医学检验专业分为初级资格(含士级、师级)、中级资格。

  (三)考试科目设置: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

  二、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资格取得方式

  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凡列入全国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和评审,不再组织初、中级卫生技术系列的专业考试。

  三、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资格证书管理

  参加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者,由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专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局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人事局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或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三)国务院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考试大纲

  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资格考试大纲一般在考试前一年的12月份至考试当年的1月份左右公布,2016年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考试大纲暂未公布。

  报名条件

  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临床医学检验专业:

  报名参加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资格考试的人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同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注:部分地区2015年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考试报名条件略有不同,2016年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考试报名条件暂未公布,具体以当地卫生局公布内容为准。):

  (一)参加临床医学检验技士资格考试

  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中专或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二)参加临床医学检验技师资格考试

  1、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临床医学检验技士职务满5年;

  2、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三)参加中级资格考试

  1、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临床医学检验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临床医学检验技师职务满6年;

  3、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临床医学检验技师职务满4年;

  4、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硕士学位,受聘担任临床医学检验技师职务满2年;

  5、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博士学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检验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名条件中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的当年年底,报名参加2016年度检验资格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5年12月31日。

  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不受单位性质和户籍的限制,均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选择报考专业类别参加考试。

  有关说明:

  1、报名人员必须在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临床医学检验技术工作的人员;

  2、报名参加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资格考试人员,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上述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考试报名年度的当年年底。

  所学专业须与报考专业对口(或相近),例如学药学类专业的,只可报考药学类资格,不可报考护理类资格,如此类推。

  3、《暂行规定》所规定的有医疗事故责任者等情况不得参加考试。

  报名时间

  全国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一般在12月份——次年初1月份。先进行网上报名,再进行现场确认。

  2016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时间暂未公布,请参考2015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为:网上报名时间为2015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25日,现场确认时间为2015年1月7日至1月28日,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安排确认时间。

  报名流程

  一、网上报名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一般在每年的12月份,具体事宜可咨询报名所在地考点办公室。

  2016年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考试网上报名时间暂未公布,请参考2015年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时间为:2015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25日。

  网上报名步骤:

  步骤1、考生在中国卫生人才网上查看报名声明,阅读并同意后点击进入报名流程。

  步骤2、查看报名流程,了解报名顺序及注意事项后点击开始报名,进入报名页面。

  步骤3、进入网报系统,注册并填写网上报名申报表。考生可以在12月报名后,凭借“个人证件编号”及个人密码,登录网站查询、修改个人报名信息。填报个人报名信息。考生确认、保存报名信息后,系统提示“报名成功”。

  步骤4、考生确认填报信息无误后,可以打印《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现场确认

  现场报名时间:一般在每年12月初,具体以考点通知为准。

  2016年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考试现场确认时间暂未公布,请参考2015年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考试现场确认时间为2015年1月7日至1月28日,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安排确认时间。

  考生持所打印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按照所在考点的具体要求,进行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核。申报表盖章:考生应携带申报表至所在单位或档案存放单位审查盖章。提交书面报名材料(如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并确认个人报名信息签字,交费。

  现场审核确认所需证件及有关材料:(以当地报名通知为准)

  1、《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一份(A4规格);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

  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聘书原件或聘用证明原件;

  5、相关准入资格证书原件;

  6、工作岗位变动的报考人员须提交转入现岗位的有关证明;

  7、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者,须提交以往考试成绩单或准考证原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考生在确认单上签字后,不得再对报名信息进行修改。凡未按期到所选考点或其下设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并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考试。

  考试时间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一般在每年的5-6月份。

  2016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已确定为:5月14、15、21、22日,但2016年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考试时间暂未确定,请参考2015年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考试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月16日 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 14:00-16:00
专业知识 5月17日 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14:00-16:00

  考试内容

  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资格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

  临床医学检验技士考试内容:临床检验基础、临床血液学检验、临床化学、临床免疫学和免疫检验、微生物学检验、寄生虫学及检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与医学伦理学。

  临床医学检验技师考试内容:临床检验基础、临床血液学检验、临床化学、临床免疫学和免疫检验、微生物学检验、寄生虫学及检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与医学伦理学。

  临床医学检验主管技师考试内容:临床检验基础、临床血液学检验、临床化学、临床免疫学和免疫检验、微生物学检验、临床实验室质量管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与医学伦理学。

  合格标准

  考试成绩在初、中级各专业各科目中以100为满分计算,每科目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考试成绩有效期为2年。所有4个科目在2年内全部合格者可申请该级专业技术资格。

卫生专业资格考试之主管临床医学检验师考试报考指南

考试介绍 考试大纲 报名条件 报名时间 报名流程 考试时间 考试内容 合格标准

  考试介绍

  为贯彻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精神,自2001年全国卫生专业初、中级技术资格以考代评工作正式实施。通过考试取得的资格代表了相应级别技术职务要求的水平与能力,作为单位聘任相应技术职务的必要依据。

  一、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资格考试范围

  (一)适用人员范围: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临床医学检验专业工作的人员。

  (二)专业及级别范围:临床医学检验专业分为初级资格(含士级、师级)、中级资格。

  (三)考试科目设置: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

  二、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资格取得方式

  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凡列入全国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和评审,不再组织初、中级卫生技术系列的专业考试。

  三、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资格证书管理

  参加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者,由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专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局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人事局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或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三)国务院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考试大纲

  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资格考试大纲一般在考试前一年的12月份至考试当年的1月份左右公布,2016年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考试大纲暂未公布。

  报名条件

  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临床医学检验专业:

  报名参加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资格考试的人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同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注:部分地区2015年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考试报名条件略有不同,2016年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考试报名条件暂未公布,具体以当地卫生局公布内容为准。):

  (一)参加临床医学检验技士资格考试

  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中专或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二)参加临床医学检验技师资格考试

  1、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临床医学检验技士职务满5年;

  2、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三)参加中级资格考试

  1、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临床医学检验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临床医学检验技师职务满6年;

  3、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临床医学检验技师职务满4年;

  4、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硕士学位,受聘担任临床医学检验技师职务满2年;

  5、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博士学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检验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名条件中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的当年年底,报名参加2016年度检验资格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5年12月31日。

  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不受单位性质和户籍的限制,均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选择报考专业类别参加考试。

  有关说明:

  1、报名人员必须在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临床医学检验技术工作的人员;

  2、报名参加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资格考试人员,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上述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考试报名年度的当年年底。

  所学专业须与报考专业对口(或相近),例如学药学类专业的,只可报考药学类资格,不可报考护理类资格,如此类推。

  3、《暂行规定》所规定的有医疗事故责任者等情况不得参加考试。

  报名时间

  全国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一般在12月份——次年初1月份。先进行网上报名,再进行现场确认。

  2016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时间暂未公布,请参考2015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为:网上报名时间为2015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25日,现场确认时间为2015年1月7日至1月28日,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安排确认时间。

  报名流程

  一、网上报名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一般在每年的12月份,具体事宜可咨询报名所在地考点办公室。

  2016年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考试网上报名时间暂未公布,请参考2015年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时间为:2015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25日。

  网上报名步骤:

  步骤1、考生在中国卫生人才网上查看报名声明,阅读并同意后点击进入报名流程。

  步骤2、查看报名流程,了解报名顺序及注意事项后点击开始报名,进入报名页面。

  步骤3、进入网报系统,注册并填写网上报名申报表。考生可以在12月报名后,凭借“个人证件编号”及个人密码,登录网站查询、修改个人报名信息。填报个人报名信息。考生确认、保存报名信息后,系统提示“报名成功”。

  步骤4、考生确认填报信息无误后,可以打印《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现场确认

  现场报名时间:一般在每年12月初,具体以考点通知为准。

  2016年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考试现场确认时间暂未公布,请参考2015年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考试现场确认时间为2015年1月7日至1月28日,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安排确认时间。

  考生持所打印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按照所在考点的具体要求,进行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核。申报表盖章:考生应携带申报表至所在单位或档案存放单位审查盖章。提交书面报名材料(如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并确认个人报名信息签字,交费。

  现场审核确认所需证件及有关材料:(以当地报名通知为准)

  1、《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一份(A4规格);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

  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聘书原件或聘用证明原件;

  5、相关准入资格证书原件;

  6、工作岗位变动的报考人员须提交转入现岗位的有关证明;

  7、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者,须提交以往考试成绩单或准考证原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考生在确认单上签字后,不得再对报名信息进行修改。凡未按期到所选考点或其下设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并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考试。

  考试时间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一般在每年的5-6月份。

  2016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已确定为:5月14、15、21、22日,但2016年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考试时间暂未确定,请参考2015年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考试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月16日 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 14:00-16:00
专业知识 5月17日 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14:00-16:00

  考试内容

  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资格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

  临床医学检验技士考试内容:临床检验基础、临床血液学检验、临床化学、临床免疫学和免疫检验、微生物学检验、寄生虫学及检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与医学伦理学。

  临床医学检验技师考试内容:临床检验基础、临床血液学检验、临床化学、临床免疫学和免疫检验、微生物学检验、寄生虫学及检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与医学伦理学。

  临床医学检验主管技师考试内容:临床检验基础、临床血液学检验、临床化学、临床免疫学和免疫检验、微生物学检验、临床实验室质量管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与医学伦理学。

  合格标准

  考试成绩在初、中级各专业各科目中以100为满分计算,每科目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考试成绩有效期为2年。所有4个科目在2年内全部合格者可申请该级专业技术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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